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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东农党发〔2025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考核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以服务师生、造福师生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学校和师生负责。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紧抓党风廉洁教育,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增强师生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主要内容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干部的政治素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考核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大局意识、合作意识、政策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管理创新等情况,重点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的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主动作为,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坚持岗位建功,努力完成日常工作,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学校重点工作任务,注重工作创新和工作实绩的情况。党组织负责人要重点了解抓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树立良好作风,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情况。

 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并给予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考核重点内容。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主要方式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等进行深入了解

结合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参加干部培训、处置应急事件等进行深入了解。

)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

第十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具体考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

(一)学院(教学部)领导班子考核由关键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专项考核三部分构成。

1.关键绩效考核:由党建工作关键绩效考核和行政工作关键绩效考核两部分构成。党建工作关键绩效考核由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和党建日常检查结果确定;行政工作关键绩效考核由校领导、党委常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测评确定。

2.民主测评: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全体教职工进行测评确定。

3.专项考核:由机关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日常工作和工作成效,结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评确定。

(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分为设立党委(总支)的职能部门和未设立党委(总支)的职能部门两个类别进行考核,考核由关键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专项考核三部分构成。

1.关键绩效考核:设立党委(总支)的职能部门关键绩效考核与学院(教学部)关键绩效考核方式相同;未设立党委(总支)的职能部门关键绩效考核由校领导、党委常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测评确定。

2.民主测评: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全体教职工进行测评确定

3.专项考核:由学院(教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结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评确定。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

考核由关键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关联成绩(处级领导干部为班子考核关联成绩,处级组织员为组织部考核关联成绩、处级辅导员为学生工作部考核关联成绩)三部分构成。

(一)关键绩效考核:由校领导、党委常委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测评确定。

(二)民主测评: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全体教职工进行测评确定。

(三)考核关联成绩: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处级组织员、辅导员)所在班子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考核成绩;处级组织员考核关联成绩根据组织部对其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考核成绩、处级辅导员考核关联成绩根据学生工作部对其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考核成绩。

第十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撰写报告。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本单位工作计划和个人岗位职责,对照年度考核内容,撰写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报告

(二)年度述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年度述职一般采取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考核测评。参与测评的人员根据处级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进行民主测评,提出考核评价等次。

(四)个别谈话。学校组建考核组,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教职员工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具体结合实际确定。

(五)确定结果。综合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各方面情况,组织部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合格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十九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处级单位总数的30%,一般和较差等次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确定。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5%,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确定。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处级正职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考核是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考核主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汇报。采取面对面或书面形式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

(四)确定结果。结合考核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形成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是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主要围绕任期目标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开展,重点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核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可视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以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考核成绩分类排序,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二十八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工作督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和学校党委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处理及以上

(四)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任务或任期目标完成不好抓落实不力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等次未达到“好”的,其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产生较坏影响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第三十二条 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处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六条 完善考核结果反馈机制。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后、退步幅度较大和完成任务目标不理想的单位,学校党委对班子进行约谈,分析查找原因,帮助解决问题,督促限期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激励约束处级干部。

(一)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扬鼓励,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学校党委指派专人与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剖析原因、进行整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二)处级干部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扬鼓励,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党委指派专人与其进行谈话,限期改进,按照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视具体情况作出岗位调整、降低职务或职级层次、免职等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处级干部进行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四十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及纪律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成立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各被考核单位配合做好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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