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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东农党发〔202543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学校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参照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黑龙江省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管理办法》(组通字〔202131号)和《开展省直单位与市县处级年轻干部双向挂职工作方案》(组通字〔202217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挂职干部和驻村干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选派的挂职借调干部。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选派的挂职干部其他挂职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程序

 挂职干部的选派,应从学校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出发,坚持人岗相适、严格把关、好中选优。

 挂职干部的选派条件: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工作能力较强,善于沟通协调,注重团队协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精神状态好,健康

(五)符合接收单位其他条件。

 挂职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接收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挂职期间工作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定期向组织部、派出单位和学校对口业务单位汇报挂职工作情况,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四)完成学校和接收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选派程序。挂职干部选派一般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初步人选,组织部在全面考察其现实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选派人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组织推荐的,原则上应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意见个人自荐的,应先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干部挂职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双重管理。组织部和派出单位要关心挂职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派出前指定专人与干部谈心谈话,外派期间与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挂职干部要按照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变。

第十条  挂职干部严格遵守接收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举止,自觉维护个人形象和学校声誉接受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因事、因病请假需按学校和接收单位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自身安全保障

第十  学校挂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表现较差、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及时终止挂职工作对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挂职干部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外派时间累计6个月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学校根据接收单位意见,经了解核实和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等次。当年外派时间不满6个月的,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外派期间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 干部挂职期满后,要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接收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组织部存入人档案。

第十 干部挂职期满后,除学校另有安排外,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十 接收单位需要留任挂职干部或延长时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或延长锻炼时间的,由组织部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与接收单位协商,经学校党委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挂职干部外派期间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挂职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接收单位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等校内政策待遇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保持不变。

十八 职干部在哈尔滨市以外地方工作期间,每年可据实报销往返差旅费不多于4次,报销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干部挂职在哈尔滨市以外地方工作期间,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解决。接收单位如未提供住宿条件,挂职干部可根据挂职所在地物价情况提出书面租房申请,经相关部门市场询价、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凭租房合同及发票报销房屋租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挂职干部在哈尔滨市以外地方工作期间,学校为挂职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相关领导定期到挂职干部所在地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提拔使用有挂职锻炼经历并表现优秀的干部。

第五章

二十二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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