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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东农党发〔2025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的要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东北农业大学党委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学校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及其下属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活动,是指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参观访问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活动经费是指由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党的建设和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划拨的党建经费。

第二章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基层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管理服务及开展党组织活动的相关支出,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组织开展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基层组织活动

2.开展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等活动

3.组织开展党员集体学习参观、志愿服务及各类党员社会实践活动

4.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标准化党支部建设

5.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学习教育的书籍、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6.组织召开党内各类会议及其他基层党组织活动等。

7.其他与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财务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哈尔滨市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在驻地外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基层党支部活动经费不得用于此项支出。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补助标准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校外专家讲课,副高级职称最高不超过500/学时;正高级职称最高不超过1000/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学时。校内专家讲课一般不超过500/学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一般不超过1500元/天,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一般不超过1000元/天;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基层党建活动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劳动报酬(讲课费除外)、考察费、旅游费或变相考察费;不得用于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类设备;不得用于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用于日常工作、会议和办公用品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30%。

第三章  党建活动的组织要求

第八条  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集体(3人以上)到省外开展党建活动报学校组织部审批,到省内驻地外开展党建活动需报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审批。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学期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  到驻地外开展党建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或高铁、动车一等座(含一等座)以上坐席。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所。

第十条  开展基层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四章  党建活动经费的核定和划拨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在每个基层党委(总支)5000元的基础上,依据各基层党委(总支)上年底实有教职工人数,按党员教职工(不含离退休党员)不低于200元/人非党员教职工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核定党建活动经费(此项仅适用教学单位),为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活动提供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基层党委(总支)设立基层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户。由学校组织部于每年年初按照经费划拨标准和党员人数核定各基层党委(总支)党建活动经费总额,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将核定好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划拨到各基层党委(总支)的基层党建经费专用账户。学校党建活动经费,每年结合工作需要,按照全校党员人数不低于20元/人的标准单独划拨至组织部党建经费账户,用于统筹开展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建立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台账,原则上按照下属各党支部每名党员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将部分党建活动经费直接分配到各党支部用于支持和保障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各基层党委(总支)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学校组织部和财务处审批。

第五章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为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负责人。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立专门管理台账,严格履行党建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手续,不断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学校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报销党建活动经费,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后,经办人应尽快持报销凭证,经基层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总支)书记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一次性支出费用超过财务部门规定数额的,须经党委(总支)主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督查。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与使用作为基层党委(总支)书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办法未涉及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组织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东农党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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