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党发〔2025〕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处级干部离任职交接工作程序,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处级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处级干部职务变化后各项工作的连续平稳运行,保持和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平稳、高效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科级干部离任职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轮岗、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书面离任职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交接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社会资源;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离任干部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对本岗位工作的建议等。
(二)资产财务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独立法人单位)、经费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经费及国有资产等。
(三)人事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五)对外联络工作。主要包括与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工作群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学校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交接的组织管理工作。干部的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离任职工作交接应在干部职务调整正式上岗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报请组织部批准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工作交接前,离任干部应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材料。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所在单位、部门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非正处级干部)离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干部离任,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督交接。
(四)离任干部需对移交前的事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任干部需对已交接的事项及有关材料负责。
(五)接任干部暂时未能到岗的,离任干部需向原单位其他领导干部暂时交接必要材料及事宜,待接任干部到岗后,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六)工作交接需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干部离任职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学校组织部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 交接工作要求
(一)离任干部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
(二)干部任职期间配备的办公家具及设备等,离任时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三)离任干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负责、不彻底,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相关领导协调处理。
(四)离任干部自免职、转岗或解聘决定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再审签财务账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学校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干部离任职工作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