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党发〔202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任、调配、培养、考评、管理等方面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级干部队伍,推动科级干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担当奉献、履职尽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科级干部管理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负有领导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科级组织员和辅导员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按照《关于加强黑龙江省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结合学校实际配备。
第六条 选拔科级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并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如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提任人选,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提任调配。
第七条 任职条件和资格按照《条例》,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第八条 科级干部选任程序
(一)关于分析研判和动议方面的工作
1.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和时机
(1)启动主体
①院(部)和设立党委(总支)的党政机构、教辅机构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主体是基层党委(总支)。党委(总支)书记或者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基层党委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如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党外干部,由党委书记负责提出意见。
②不设立党委(总支)的党政机构、教辅机构启动科级干部任用的主体是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如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党外干部,可以由部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处级干部提出意见。
(2)启动时机
①科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的;
②科级干部结构需要优化或轮岗交流的;
③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④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
组织部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启动干部选任工作之前,需向组织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选任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已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或机构改革前不得动议干部。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必须从严掌握。凡涉及破格提拔的,应事前报学校党委批准。
2.分析研判
(1)形成初步建议
动议启动后,如选任人选岗位在学院,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学院担任组织委员的院领导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如选任人选岗位在单独设立党委的党政管理机构或教辅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担任组织委员的班子成员负责综合分析研判;如选任人选岗位在机关处级部门,由部门班子研究后指定人选负责综合分析研判,综合分析研判要对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2)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初步建议形成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酝酿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可以采取个别酝酿或会议酝酿的方式进行。
参加院(部)会议酝酿的人选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担任组织委员、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的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酝酿的人选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如院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党外干部,在会议酝酿前,要注意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
个别酝酿的范围根据拟选拔的职位和实际情况确定。院(部)党委(总支)、单独设立党委(总支)的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单独进行沟通,并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的意见。处级机构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
(二)关于民主推荐方面的工作
1.民主推荐的形式
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进行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个别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2.民主推荐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组成推荐工作组,负责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个别谈话调研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调研推荐人选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直接进行会议推荐;如意见相对集中,经分析研判,可以提出初步名单,进行差额会议推荐。如意见比较分散,经分析研判,不宜进行会议推荐,应停止选拔程序。
人数较少的单位、部门,如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3.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参加科级干部选任人选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由选任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考虑人选的代表性。
(三)关于考察方面的工作
1.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对象由基层党组织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如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人选均比较集中,可直接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实施主体
各院(部)党委(总支)或部门领导班子负责具体考察工作,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工作回避制度。
3.考察内容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要突出考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突出考察工作思路、能力特长及本人特点;要突出考察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强化廉政情况的考察。
4.考察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机关部门要听取机关党委的意见。
(4)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工作材料。
(四)关于讨论决定方面的工作
1.讨论前的酝酿
酝酿形式一般为个别酝酿和会议酝酿。个别酝酿是在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个别沟通和征求意见,基层党委(总支)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如部门负责人为党外干部的,由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处级干部负责酝酿。对干部任免建议或建议方案在提交基层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进行会议酝酿。参加会议酝酿的人员与参加动议酝酿的人员范围一致。院长为党外干部的,党委(总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应充分沟通酝酿。部门如个别酝酿人员与参加会议酝酿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可不进行会议酝酿。
2.讨论决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或部门班子全体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委员(班子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1)召开会议。
①院(部)和设立党委(总支)的党政机构、教辅机构召开党组织会议,党委副书记或担任组织委员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②不设立党委(总支)的党政机构、教辅机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由部门负责综合分析研判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党外院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2)充分讨论。与会委员(班子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如部门负责人是党外干部的不参加表决,其他与会同志按照干部任职时间后先顺序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3)进行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党组织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向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提出建议任用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五)关于任职方面工作
1.任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任职前公示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任职试用期
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时,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工作岗位。
4.任职谈话
任职谈话一般应当在任职文件印发后,履行备案程序完毕后进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基层党委(总支)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党外干部的,由分管工作的处级干部谈话。
第三章 调配
第九条 坚持多岗位锻炼干部,加强干部统筹交流,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8年。工作如有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条 科级干部平级调整实行审批制。各单位、各部门科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向组织部提出科级干部调配申请,组织部审核把关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履行干部调配程序。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一条 完善培养教育制度,加强科级干部理想信念、理论修养、政策业务、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优秀的,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考评
第十四条 建立科级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科级干部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实行分类分级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共同组织,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综合日常了解情况和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分类考核评价科级干部。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档次人数按照各二级单位人数核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科级干部队伍生机活力。
科级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科级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科级干部有《办法》所规定八种免职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第十八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科级干部的选任、教育、管理、考评和监督工作,督促引导科级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在年度考核时,基层党委(总支)、职能部门要根据考核情况,将科级干部管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科级干部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农业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东农党发〔201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