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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校园人物塑像建设管理办法

(东农党发〔20231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人物塑像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赓续红色基因、弘扬东农精神,激励师生积极进取、传承创新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师生的良好品德,塑造人格,陶冶情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人物塑像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人物塑像,是指在学校楼宇、道路、 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建设的室内外人物塑像。

第三条 校园人物塑像建设与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宣传部负责校园人物塑像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各单位人物塑像的立项申请;

(二)负责组织人物塑像人选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查校园人物塑像的建设方案;

(四)负责人物塑像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

(五)与校园人物塑像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园人物塑像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校园人物塑像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制作精良的原则,须充分体现办学特色和理念,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材质和尺寸适当,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协调一致。

第五条 校园人物塑像主要分为两类。

(一)校内外公认的、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在相关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学术成就,或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杰出人物。涉及社会其他各界名人拟在校园内设置塑像,所塑人物必须和学校有充分的关联性。原则上在世人物不塑像。

(二)对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

第六条 校园人物塑像建设立项应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深刻的历史价值。塑像的设计须尊重人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事实。塑像设计的艺术风格一般为写实风格,塑像与真人的尺度比例要适当。

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除学校决定建设的校园人物塑像外,校内各二级单位拟建设校园人物塑像的,须向宣传部提交立项申请、设计方案、实景效果图等相关材料,申请内容包括拟塑像人物的详细生平、主要事迹、主要成就或影响、设立理由、重要意义等。

第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拟捐赠人物塑像的,须向塑像人物生前所在的学校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应对拟建校园人物塑像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宣传部接到立项申请后,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拟塑像人物的主要事迹、成就及影响等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作为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提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立项申请通过后,申请单位须向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提交人物塑像的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人物塑像铭文、塑像体量(高、宽、长、重)数据、材质选用、置放地点、配景要求、运装时间、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制作与安装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人物塑像,制作材质应注重长期存放的特点,抗腐蚀、不易变形。

第十二条 塑像基座上应有铭文,用以介绍人物的生平事迹及突出贡献,以激励后人。铭文内容主要包括人物姓名、生卒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学历学位,曾担任的主要职务、职称,曾作出的突出贡献、获得的重要荣誉等。

第十三条 施工前,申请单位须向宣传部提交人物塑像设计样稿、泥稿、效果图。校园人物塑像的安装施工,由申请单位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并协调好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塑像原则上置放在人物生前所在院系办公区或主要工作场所附近的公共空间,体现亲近原则,与环境相协调,与校园建设规划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举行校园人物塑像安放、揭幕仪式须控制人员规模,厉行节约。参加仪式人员以学校师生为主,可视情形邀请有关领导、所立塑像人物的直系亲属、生前好友、同事弟子、同行专家等参加。

第五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学校决定建设的校园人物塑像建设资金由学校预算安排。个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捐建者承担。

第十七条 校园人物塑像建成后,其产权归属学校,由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登记,建设资料交由图书馆(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人物塑像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立项建设单位是人物塑像的日常管理维护部门。后勤管理处结合校园绿化和设施维护协助管理。学校各人物塑像立项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塑像人物基本条件的初步审查;

(二)负责提出拟设立校园人物塑像的书面申请;

(三)负责提交人物塑像建设方案;

(四)负责校园人物塑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与校园人物塑像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立项建设单位应管好用好所建设的人物塑像,在每年的校庆日、塑像人物诞辰日以及其他重要时间点开展好系列纪念活动,传承科学家精神、教育家精神,弘扬东农精神。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审批建设的校园人物塑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校园人物塑像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予以重建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或者违反建设方案等规定进行人物塑像建设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人物塑像上涂写、刻画、搭建、吊挂和张贴宣传品等行为。故意损毁校园人物塑像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拟陈列在学校(院)史馆、档案馆等室内场所的人物塑像,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但须报请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校园人物塑像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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