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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东农党发〔2019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传播校园文化和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直播帐号、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群组,归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新媒体、群组管理人,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校园各新媒体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院为党委书记,其他单位为主要负责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创建7日内,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二级单位各下属单位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2月,各新媒体平台须提交年审材料。各单位新媒体账号须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对于连续2个月不更新内容或一年更新少于30条的新媒体平台,视为不合格。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九条  校园新媒体及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建立新媒体、群组等,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十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东北农业大学***”“东农***”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标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依托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立,经过备案的校园新媒体,纳入东北农业大学大学新媒体联盟。

第十三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

第十四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舆情处置机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级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加强网络监测,及时发现舆情,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报告,按照学校舆情处置的要求,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各校园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校园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必要时应实行全时段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校园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园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重要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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