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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东农党发〔20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做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升师生员工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弘扬黑龙江“四大精神”,传承弘扬“东农精神”,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具体分为文明院(系)、文明处(部、办)、文明窗口。

第六条 东北农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在财力上统筹兼顾,加大文明建设的必要投入,把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保证文明单位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大学生的文明单位(文明班级、文明社团、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等)创建活动,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有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东北农业大学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创建文明单位要成立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到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机制健全,措施得力,保障有力,发动广泛,富有成效。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引导师生坚定爱国力行的使命责任。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品牌化,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实效。开展文明院系、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等创建活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基层党委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要求,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引领教师成长发展,加强师德养成。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五)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坚持以文育人,注重师生人文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成果展示活动,形成文化活动特色品牌。组织开展和参与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六)注重精神内涵建设。加强对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建设优良院风教风学风,弘扬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结合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活动,开展“四史”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七)营造创建环境氛围。自觉把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的整体规划,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建设,重视本单位环境建设,做好管理服务、卫生和美化工作,积极建设环境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工作学习环境,营造文明单位建设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阵地建设管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牢牢抓住课堂教学主阵地,加强对宣传思想阵地、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社团阵地等的建设管理;抓好宣传橱窗、校园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日常管理。深化网络文化建设和网络素养教育,建好管好用好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

(九)开展典型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模范典型学习教育活动。培育和选树在本单位改革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并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让学习典型、见贤思齐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等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满三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十二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届文明单位申报前,公布方案、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事项。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照自检自查、自愿申报、党委(总支)推荐、验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命名表彰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检自查,经党委(总支)推荐,可以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和评审。

评审后符合标准的,征求纪委办公室等的意见,查询该单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情形。

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满三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标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重新申报命名,复查时未通过的,降级为文明单位,经三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在复查时未通过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三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每届期满后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晋档升级,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命名。晋档升级未成功的,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认,保留原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常态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推荐单位双重负责,以推荐单位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逐级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文明单位称号自然终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命名的单位由学校颁发表彰决定、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于文明单位命名当年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学校稳定工作,造成师生员工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及刑事案件的;

(三)发生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毒赌”治安案件或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的;

(五)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六)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发生其他损害本单位文明形象,严重影响建设文明单位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过三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东北农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东北农业大学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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