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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东农党发〔201975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我校的党员也应向相应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每年6月份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变动。由于晋升、调整标准、岗位变动等发生工资变化的,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规定,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我校在职教职工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公示为: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以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 学生党员(包括本科生党员、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同意并经所在党委(总支)审核,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基层党委(总支)要及时将大额党费,连同党员简要情况一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按时、按规定做好党费上缴工作,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党员每年交纳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统筹使用,其中40%上缴至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将留存党费的40%用于全校统筹,60%下拨到基层党委(总支),具体下拨数额以每个党委(总支)上一年度交纳党费额度为计算基数。按照要求,离退休人员上交的党费,扣除上缴至省委教育工委的额度外,其余的划拨给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使用。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总支)将学校下拨党费的40%用于基层党委(总支)进行党员之家建设、党内表彰、重点党建工作项目等,60%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总支)对学校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票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审批;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经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审核、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履行财务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金额在20000元及以上的,经基层党委(总支)书记、组织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费设置单独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基层党委(总支)设立党费管理二级账户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总支)每年年终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东农组发20134)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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