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党发〔202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分别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六)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以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大措施;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大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规章制度;
(八)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大事项;
(九)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人事聘任及解聘,以及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党政惩处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校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等处置,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大事项;
(十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科研项目设立及经费管理、科研成果奖励与转化,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三)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保密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安排及调整;
(二)学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政策及重要事项;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四)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推荐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负责人人选;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四)年度大修维修计划;未列入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的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对外投资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三)学校重大捐赠项目;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议题应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在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参与或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人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单位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东农党发〔2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