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推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教育系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责任。全面构建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各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及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第三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基本要求。作为学校二级单位的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稳定事故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工作是泛指为预防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经营、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环境等事故,以形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和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管理责任清单,强化跟踪问效,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深化督导检查机制。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落实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学校设立“东北农业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职校领导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副职领导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强化防范体系建设。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环节,指导、督促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不断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七)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技能。
(八)加强联动沟通协调。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把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抓好分管领域安全工作落实;保证安全工作所需的相关机构及人、财、物等配置到位;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领导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推动构建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统筹协调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督办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协调指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学校安全工作形势进行分析,将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到场,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落实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固定构筑物等实施安全检测与维护保障,推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和开展常态化、实战化应急演练及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素养;组织或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领域和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在分管领域和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抓好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和部门安全工作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在分管领域内无法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和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及时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及对策;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部署,指导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依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二级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抓好“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工作落实。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组织安全工作例会、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组织制定各级安全责任清单,签订逐级安全责任状,督促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和管理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督促演练;督促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领导班子成员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等安全责任。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量要求由本单位负责确定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学院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办公室: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落实好学校总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信息搜集研判和维护校园稳定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建立学校安全预案管理体系,协助校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学校涉密文件、信访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组织部:把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在干部考核测评中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宣传部: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宣传工作、舆论引导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对校园出版物、宣传品、网络报道、论坛、讲座、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宣传阵地和校史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涉及舆情的各类突发事件和案件。
统战部:负责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牵头协调开展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宗教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加强学生安全制度建设;组织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敏感时期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武装部加强枪械和涉密文件的安全管理,做好军事训练安全教育与管理;指导各学院处理学生突发安全事件,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伤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事故中,学生及家属安抚和善后协调工作。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全校性的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体系;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管理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和安全信息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组织各单位制定相关事件处置预案,参与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处理;负责校园消防、交通、治安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秩序维护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会: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工会管理工作当中,在组织各种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大型活动中,做好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工作;协助处理涉及教职工福利待遇方面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团委(创新创业中心):把安全工作纳入共青团管理工作中,负责学生会、学生社团各类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管;指导各分团委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全校离退休人员活动及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信息搜集。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各环节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各学院做好学生实验、实习、实训期间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本科各类考试、本单位组织的大型考试及试卷安全。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将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及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建设内容;负责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学校版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当中。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工作领域各类专业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加强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待岗待聘人员、短期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人事信息的安全保密及出国人员程序审批的管理。
财务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避学校财务风险;做好财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现金、财务数据和原始票据安全;严格按照银行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本部门库存及流动现金的安保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学校房产管理、报废仪器设备、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等工作中;加强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后的安全管理,严格要求使用方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审计处:认真落实审计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审计材料、信息、档案的安全管理。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的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以及信息安全;负责落实各类校园招聘会的安全工作;负责就业工作外联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安全管理,加强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负责学校所有设施、设备、硬件支撑条件、校园环境的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学校消防系统安全管理,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加强所属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饮食生活服务安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预案;负责学校施工项目的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负责维修项目、电梯等特种设备检修、变电所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纳入维修项目手续报备及维修施工全过程;对学校各单位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做好实验废弃液化回收等安全处理工作;负责各场馆的日常安全巡查和房屋安全审验工作;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向有关部门的报备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辖物业公司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分管实验室、教室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管制类化学品的审批采购,并做好各项培训和演练工作。
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做好对外科技服务、合作共建等事项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横向课题管理、各类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农业专家在线管理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园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入驻企业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的使用和申报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把网络安全纳入学校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负责校园网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站)的安全保障,对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进行有效防护,确保校园网高效稳定运行。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把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质量评估环节。
图书馆: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重点加强消防安全,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档案实体、档案信息、电子档案、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
实验实习与示范中心:把安全工作融入实验实习基地运行的全过程中;负责学校实验实习基地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生院:把安全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体系,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在研究生导师培训、考核工作中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返校、座谈会等活动前制定安全预案,排查场地安全、协调人员疏导,提醒校友遵守校园安全规定,确保活动全程无安全事故;妥善保管校友个人信息、捐赠数据等敏感资料,规范文件存储,防范信息泄露。
国际交流合作处:加强对来校任教人员和留学生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出国外派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提示;负责落实外事活动中的保密等安全制度;负责协调处理外事活动中的安全突发事件。
各学院(研究院):制定实施本院安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主要领导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实施本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本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本院的安全工作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形势,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实验室、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隐患治理。负责本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不断提高本院师生安全意识和技能。制定与本院工作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预案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熟悉流程,规范操作,从而提高师生各项安全防范技能。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夯实责任。严格落实督导检查、奖惩等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将把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应向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形成风险隐患台账、落实责任人并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小组,定期对全校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督查。根据《东北农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和排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中。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学校和师生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及本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屡次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发生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行为不力的单位,视情况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或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单位本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个人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安全工作不重视、不履职、不作为,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本部门或分管领域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四)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开工生产或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违章作业或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发生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十一)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整改通知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二)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接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造成校园内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未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人事处等相关单位成立调查工作小组,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校办公室,教职工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处分意见;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东农校发〔2016〕年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