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实施交通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划。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学校交通规章制度和相关交通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升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学校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将校园内公共区域停车位设立为校园停车场,并依据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哈发改价审〔2019〕161号、哈发改价费〔2021〕18号、哈发改价费〔2023〕19号),对进入校园停放的相关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各类非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并向保卫处报备。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竣工后应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消除交通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挪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设施;禁止在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条幅等各类遮挡物。
第八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时,主管单位须提前向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公告,并向保卫处报备。
第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卫处可对有关路段、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固定类机动车辆采取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权限方式进入校园,其他机动车辆入校实行预约制,预约申请单位要本着“谁预约、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申请事由,并确保预约车辆不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车辆权属将固定类机动车辆分为8类,其限办数量、收费标准及通行权限具体如下:
序号 |
车辆类别 |
车辆权属及限办数量 |
收费标准 |
通行权限 |
1 |
公务车 |
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公有车辆;因工作需要,须进校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及公务人员的私有车辆;工程服务类合同中明确的工作人员车辆。 |
免费。 |
全部门岗 |
2 |
A教工车辆 |
在岗在编教职工、校聘人员、大集体编制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限办2辆。 |
同一时间在校仅1辆免费,另一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全部门岗 |
3 |
B教工车辆 |
离退休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限办1辆。 |
免费。 |
全部门岗 |
4 |
C教工车辆 |
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限办1辆。 |
免费。 |
全部门岗 |
5 |
D学生车辆 |
走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父母、本人或其配偶车辆;限办1辆。 |
0:00-4:00在校内停放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全部门岗 |
6 |
E家属车辆 |
校园内教职工公寓居民本人或其配偶且拥有教职工公寓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车辆;限办1辆。 |
免费。 |
仅限7、8号门岗通行 |
7 |
F商服车辆 |
教学区内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固定场所及非工程服务类合同中明确的工作人员本人或其配偶的车辆;限办1辆。 |
停车费收取标准为:1200元/年。 |
仅限1、3、6号门岗通行 |
8 |
G准入车辆 |
需每日或经常出入校园为学校或各二级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各单位服务需求确定。 |
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仅限1、3、6号门岗通行 |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类车辆的门岗通行权限做出适时调整,并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二条 门岗位置、开启时间及通行类别如下:
序号 |
门岗名称 |
门岗位置 |
开启时间 |
通行类别 |
1 |
1号门岗 |
崇德路通往木材街出入口 |
24小时 |
车辆、行人 |
2 |
2号门岗 |
馨德路通往家属区出入口 |
24小时 |
车辆、行人 |
3 |
3号门岗 |
弘德路通往家属区出入口 |
6:00-22:30 |
车辆、行人 |
4 |
4号门岗 |
笃行路通往长江路出入口 |
6:00-22:30 |
车辆、行人 |
5 |
5号门岗 |
长江路600号(中门) |
按需开放 |
/ |
6 |
6号门岗 |
明德路通往长江路出入口 |
24小时 |
车辆、行人 |
7 |
7号门岗 |
劝耕街通往化工路入口 |
24小时 |
车辆、行人 |
8 |
8号门岗 |
劝耕街通往化工路出口 |
24小时 |
车辆、行人 |
9 |
9号门岗 |
崇德路通往教学区出入口 |
6:00-22:30 |
车辆、行人 |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门岗的通行类别做出适时调整,并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三条 固定类车辆办理通行权限,须通过保卫处网页“智慧交通”平台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基本材料
1.车辆行驶证
2.驾驶证
(二)附加材料
1.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公有车辆须提供主管单位公务车辆通行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及公务人员的私有车辆须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信函;工程服务类合同中明确的工作人员车辆须提供合同。
2.A、B教工车辆须提供校园卡,车辆为配偶所有的,须提供结婚证。
3.C教工车辆须提供聘用合同,车辆为配偶所有的,须提供结婚证。
4.D学生车辆须提供在读证明和走读证明,车辆为父母、配偶所有的,须提供档案、户口或结婚证。
5.E家属车辆须提供地下停车位购买合同、承租合同等使用权证明材料。
6.F商服车辆须提供相关二级单位出具的相关合同。
7.G类车辆须提供相关二级单位签署的服务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以原件图片的形式由相关人员通过“智慧交通”平台提交,经审核通过后,车辆方可正常通行。通行权限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的可通过上述平台申请续期。
第十四条 学校按月向各二级单位分配一定的公务预约次数。如遇大型会议、活动或其他公务等特殊情况,需增加公务预约次数的,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校园,应当提前向保卫处报备,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报备时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危险品种类、数量、入校时间、运输人员身份信息、使用单位和人员等信息,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运送。危险品使用方在危险品承运方入校时须进行现场核验,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超宽、超重、超高车辆进入校园,须提前24小时向保卫处报备,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路线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区域停放或作业。作业期间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对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及人员安全造成影响;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驶离校园。
第十七条 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医疗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经工作人员询问清楚后,可直接进出校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要按道行驶。遇有交通拥堵或进出校门车辆较多时,要按顺序等候,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九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校园道路标线和指示标牌规范驾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礼让行人的通行原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播放汽车音响的音量不准超过车辆引擎的声音;夜间行车文明使用灯光。
第二十一条 除日常生活保障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道路封闭区域。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人员密集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要放慢车速,避免泥水飞溅。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练车,对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涉事人员不得再次申报校园通行权限。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按位停车,路边临时停车不得违反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送货车辆应按规定场地停车卸货,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第二十五条 向校外运送物资的车辆须由物资所属单位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出门证,经门岗核验出门证后方可驶离校园。各单位填写出门证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写。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停车位及影响停车位使用的通道上堆放物品,不得长期占用车位停放车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电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校内道路行驶。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九条 骑行非机动车辆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不准骑无闸或刹车失效的车,不准使用手持电话;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酒后不准在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于长期无人使用,占用学校停车空间的非机动车辆,学校集中收管,经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学校将进行销毁、拆解或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以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工具作为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应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或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三人以上在校园马路上行走时不准拉横排;搬运物品时不得影响周围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五条 乘坐校园公共车辆时须在指定停车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拥挤和哄抢座位。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损毁交通设施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外,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交通的活动,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恢复原状。因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未经批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停、超速等交通违规行为,参照《东北农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东农校发〔2025〕34号)执行。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指导下,自行拍照取证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开展救助,及时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视情况启动学校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告保卫处,事故处理期间尽量减小对校园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东农校发〔201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