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基建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依据学校确定的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决策立项审批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应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相关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程项目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建设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学校应依据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无明确要求的上述工程,学校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法定建设规模要求的基建项目须委托监理。未达到国家法定建设规模要求但学校有实际需求的基建项目也可委托监理。基建工程项目监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学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达到《东北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东农资字〔2022〕3号文件中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达不到《东北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东农资字〔2022〕3号文件中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且已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应依据《东北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东农资字〔2022〕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国家规定需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应依据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学校审计处应依据施工图纸、技术质量标准、施工图预算等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学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列入暂估价的工程,学校应与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或经总承包单位授权后再进行单独招标,并做好总承包单位书面授权材料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三条 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确定施工方已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学校账户或已提供履约保函并审定合同内容里付款方式等一系列有关经济类内容,经学校后勤、国资、财务、审计、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单位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明确签订合同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须有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须有法人签字或法人名章,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文件原件并存档。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依据总包合同的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列入暂估价工程涉及工程项目分包项时,总承包单位制定分包合同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把关,经学校审计处对分包合同审核后,与总包合同一起存档。
第二十九条 工程涉及的相关资金支付、变更签证、审计结算、合同签订等业务必须由中标单位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须为中标单位在职员工。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区设立围挡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后勤管理处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前须向其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同时办理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办理用水、用电缴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同意,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巡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让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审计处参加,留取现场影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四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漏)项工程的管理。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道路、广场等铺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对结构层进行钻孔取样。上述工程应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整理竣工验收材料,联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材料,提请正式验收。
第四十七条 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工程。
第四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第五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后勤管理处确认,否则不得进行进度结算。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勘察、环评检测等服务类费用支付,依据学校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学校财务报账相关规定审批后支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列入暂估价的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校提供已向暂估价工程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内业、竣工图等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五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结后,由后勤管理处向财务处提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处负责协同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号)开展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学校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规违纪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