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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东农校发〔2018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住宿管理,切实提高博士公寓利用效率的实际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博士公寓住宿标准为两人间。

第二条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三条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住宿实行确认制,如需住宿,由培养单位(学院)负责核实汇总,向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报备,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方可安排住宿。

第四条  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如需住宿,应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学院)确认审核,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方可安排住宿。

第五条  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申请住宿,必须同时符合居住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并且未申请办理校园车辆免费通行以上两个条件。

第六条 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申请住宿期限为一年,入住和退寝的时间节点为申请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原则上第二年起不再安排住宿,确因学业需要住宿,必须在当年6月前完成申请审批。

第七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学校不再安排住宿,确因学业需要住宿,学校提供周转公寓进行集中住宿,周转公寓为四人间。

第八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类别完成确认或申请手续后,应在一周内足额缴纳住宿费。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申请审批或未缴纳住宿费,视为自动放弃住宿申请,床位将另行安排。

第九条 住宿期间应在指定分配的宿舍及床位入住,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擅自调动,不准擅自占用寝室内空床位。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早5:30开寝,晚22:30闭寝,进入公寓楼宇应主动出示校园卡。闭寝后,进入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且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门卫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会客期间不能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允许用个人床位或寝室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 不允许将寝室床位转租或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清退,并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学校将对博士研究生实际住宿情况做好统计,作为审批是否符合申请住宿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爱护寝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搬出或调换室内家具、设施,不得私自拆换和另加门锁。

第十四条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器具,严禁使用劣质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危险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行为。

第十五条 讲究公共道德,注意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及寝室门外整齐、洁净。不得在寝室内养宠物。不得将杂物堆放走廊等公共场所。自行车、电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应该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博士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寝室调整,在调整方案公示3日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寝。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博士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东北农业大学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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