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门卫更夫中的正式职工或临时聘用人员,由其所属单位(保卫处或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服务楼宇的使用方单位应对本楼宇门卫更夫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履职情况等方面予以协助监督管理。服务外包楼宇及由本单位独立管理的门卫更夫,如图书馆、实验实习基地、转基因基地、动物医院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应对其所属或管辖责任区域内的门卫更夫履职、考勤、请假等情况自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的门卫更夫必须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并参加保卫处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门卫更夫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且反应迅速,口齿清晰,责任心强。
第六条 受聘人员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受聘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检查入楼人员的证件,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楼内。对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问明来访事由并与接待单位或者接待人电话联系,经确认登记后允许其进入;无法取得联系的,来访人员可在楼下等候。
第九条 对带入楼宇的可疑物品要进行核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带入;对搬出的大件物品、仪器设备及可疑物品要查验相关单位出具的物品出门证或证明,核对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保卫处处理。
第十条 每天早晚各一次定时进行四防检查(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防破坏),楼内每个楼层以及楼外周边都要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掌握正确的报警常识,牢记24小时校园报警电话号码55190110。
第十二条 学习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本辖区内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
第十三条 按时到岗,坚守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四条 按使用方单位要求的时间开、关辖区内的楼门。做好清楼、检查教室门窗以及冬季楼门前的清雪工作,如发生案件和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认真看管好门卫室内的监控、报警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因人为原因损坏的,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完成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门卫更夫人员当班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严禁岗前、岗中饮酒及在岗位上做饭,严禁当班期间打扑克、麻将、下棋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捞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的案件、火情或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严禁漏报、拖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保持门卫室卫生干净整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门卫室。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门卫更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该项工作中个人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班时岗前、岗中饮酒的,参与赌博或容留他人赌博的,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由于门卫更夫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财产被盗案件,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的,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门卫更夫态度恶劣,有打人、骂人行为的,无视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保卫处检查的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工的、不按细则时间交、接班(即迟到、早退的)、工作期间出现空岗、漏岗的,临时聘用人员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二次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换班次或找人顶岗、替班的,临时聘用人员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二次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 门卫更夫中正式职工请假、考勤及奖惩措施,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门卫更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火情和案件发生;
(二)对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有显著成效;
(三)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更夫门卫管理细则》(东农保字〔200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