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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试行)

(东农校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改革发展顺利进行,依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属地化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属一级管理单位;学校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是二级管理单位;各二级管理单位下设的科、室、系、场、站等部门是三级管理单位,逐级对上负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稳定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一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对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了解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部署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环节,指导、督促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不断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技能。

(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学校公共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隐患,监督二级管理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

第七条 学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督促其他校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工作所需的相关机构及人、财、物等配置到位。

(二)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协调指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学校安全工作形势进行分析,将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到场,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

(三)学校分管其它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在分管工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部门安全工作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在分管领域内无法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做好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

第三章 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二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原则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负全责,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人,监督指导本单位下设的各三级单位安全工作,做到“一室一责”“一岗一责”“一人一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演练,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将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及整改方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保卫处报备。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台账,健全自我检查评估机制,实施安全工作档案式管理,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校友办):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好安全信息搜集研判和维护校园稳定工作;协调对各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建立学校安全预案管理体系,协助校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学校保密安全管理、信访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部):负责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全校性的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体系;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管理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和安全信息队伍建设;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培养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制定学校相关事件处置预案,参与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处理;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校园秩序维护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检查各二级管理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部:把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在干部考核测评中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四)宣传部(统战部):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宣传工作、舆论引导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对校园出版物、宣传品、网络报道、论坛、讲座、报告等内容进行把关审核。统战部牵头负责抵御防范校园宗教传播渗透,负责全校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教职工,港、澳、台胞及海外学人等的统战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本科学生安全稳定教育与管理,加强学生安全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生手册中有关安全提示、安全教育等内容;组织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定学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大型活动处置预案;负责敏感时期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各学院处理学生突发安全事件、勤工助学工作的风险评估及安全指导;负责协助学生公寓做好学生寝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保卫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武装部加强枪械、涉密文件、军装的安全管理;做好军事训练安全教育与管理。

(七)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安全稳定教育与管理,加强研究生安全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生手册中有关安全提示、安全教育等内容;组织辅导员对研究生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定研究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大型活动处置预案;负责敏感时期研究生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各学院处理研究生突发安全事件、勤工助学工作的风险评估及安全指导;负责协助学生公寓做好研究生寝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保卫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八)研究生院:把安全工作纳入研究生培养体系,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在研究生导师培训、考核工作中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

(九)校团委:把安全工作纳入共青团管理工作中,负责学生会、学生社团各类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管;指导各分团委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十)校工会: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工会管理工作当中,在组织各种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大型活动中,做好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全校离退休人员活动及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信息搜集。

(十二)发展规划处: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校园整体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当中。

(十三)人事处:将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工作领域各类专业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加强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待岗待聘人员、短期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人事信息的安全保密及出国人员程序审批的管理。

(十四)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避学校财务风险;做好财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现金、财务数据和原始票据安全;严格按照银行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本部门库存及流动现金的安保工作。

(十五)学科建设处:将安全工作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中。

(十六)教务处: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各环节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各学院做好学生实验、实习、实训期间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本科各类考试、本单位组织的大型考试及试卷安全。

(十七)科技处:将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及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建设内容;负责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学校版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分管实验室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八)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的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以及信息安全;负责落实各类校园招聘会的安全工作;负责就业工作外联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处:加强对来校任教人员和留学生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出国外派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提示;负责落实外事活动中的保密等安全制度;负责协调处理外事活动中的安全突发事件。

(二十)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学校房产管理及报废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等工作中;加强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后的安全管理,严格要求使用方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一)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安全管理,加强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负责学校所有设施、设备、硬件支撑条件、校园环境的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学校消防系统安全管理,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加强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的技能培训,保证按要求配备人员并持证上岗;加强所属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饮食生活服务安全。

(二十二)维修中心:负责维修项目、电梯等特种设备检修、变电所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纳入维修项目手续报备及维修施工全过程;对学校各单位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节能减排办公室: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做好实验废旧液体回收等安全处理工作。

(二十四)审计处:认真落实审计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审计材料、信息、档案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预案;负责学校施工项目的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六)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分管实验室、教室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实验室压力容器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及易制毒化学试剂的采购、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程、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管理相关工作中。

(二十八)图书馆: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重点加强消防安全,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九)体育场馆中心:负责各场馆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向有关部门的报备工作。

(三十)档案馆:建立健全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档案实体、档案信息、电子档案、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园区与产业办公室:落实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园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入驻企业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的使用和申报工作。

(三十二)网络信息中心:把信息安全纳入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校园网和重要专网的设备及信息安全,对网络病毒攻击进行有效防护,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负责敏感时期网络舆情监督。

(三十三)出版中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校报等出版物的内容信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四)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合作共建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实习基地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对外科技服务、合作共建等事项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横向课题管理、各类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综合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农业专家在线管理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高教研究所: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当中。

(三十六)督导室:把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督导环节。

(三十七) 各学院(研究院):

1.制定实施本学院安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主要领导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实施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2.了解和掌握学院安全工作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形势,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实验室、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隐患治理。

3.负责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不断提高本学院师生安全意识和技能。

4.制定与本学院工作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预案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熟悉流程,规范操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管理单位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机关部处(办)、直属单位及中心、研究(院)所等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方案,构建本单位安全工作网络,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督促下属各部门参与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各项要求,报告安全情况。

(二)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督促责任部门依规履行各项安全责任。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协助上级部门调查或组织调查组进行校内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责任归属,学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报告,经讨论决定,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单位和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实行考核测评“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损失重大的,学校除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全年无责任事故且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以及在平时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学校研究将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各项实施办法、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涉及学校、师生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调查程序及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该责任制经2016310日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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