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的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校园交通秩序,校园主干道(划有停车位除外)、消防通道及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不准在主干线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
第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的,由保卫处批准或调度。
第八条 外单位在学校内举行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有关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学校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在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保卫处、后勤处联合审批,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试车、练车,严禁酒后驾车。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有碍交通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遇到恶劣天气及突发意外事件时,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行驶车辆必须按照要求通行。
第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崇德路门岗(校医院)只准许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公务车辆、师生自有车辆通行。西门(铁东街)晚10:00时至早5:30时关闭,禁止车辆和行人出入;长江路校门晚10:30时至早5:30时关闭,禁止车辆出入,此时段进入教学区车辆请走学校南门、馨德路门岗(游泳馆)。进出家属区的车辆由学校南门(木材街)、西门通行,禁止由长江路校门穿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门卫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严禁车容污秽破损、车况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校属机动车辆、校内职工私家车辆凭东北农业大学车辆通行证出入。
第十七条 外来办事车辆应联系接洽单位和个人,经门卫核查、换证后出入。
第十八条 原则上出租车禁止进入教学区,师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核查换证后出入。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改装车辆、摩托车进入教学区,如经发现报送至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飙车,如经发现报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当事车辆此后将禁止进入校区。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将实行警告、锁车及报交管部门进行处理。非本校教职工的车辆禁止夜间停放在校园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在教学区鸣笛。
第二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证照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进入教学区。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上述车辆必须报经保卫处核准,办证后方可在上述区域行驶。出入时一律从侧门通行。
第二十五条 各类运送货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由接洽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向校外运送物资的车辆须由主管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出门证。
第二十六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确保车闸、车铃等设施安全有效,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2.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不准双手脱把。
3.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校园行驶不准带人,禁止在道路上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曲线穿插、追逐戏闹、坡路冲行、急转弯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自行车必须放到指定停车区域内的停车架上,不准在道口及主干道上停放,出入校门一律走侧门。
第二十九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五章 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部门责任人是驾驶人员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经常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师生员工及家属,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学校车辆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保证驾驶安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照的人驾驶。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视具体情节,保卫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人,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承担被毁损物资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校园中行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查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校园道路上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可采取贴单警告等相应管理措施。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行驶的车辆严重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处将取消其通行授权并禁止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