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与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资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情况发生的因素。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交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对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Ⅲ级/黄色级、Ⅳ级/蓝色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详见《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详见《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要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要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