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及属地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目录和规定发生变更或增补,则以变更或增补后的目录和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审核、集中采购;
(二)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各二级单位为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储存、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建立由上到下、层层负责的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取定期采购、统一购买制度。
第七条 有教学、科研需要的教师,提交采购申请经各二级单位审批汇总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各二级单位须严格审批教师采购需求。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按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在“易制毒化学品服务平台”进行采购申请,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储存管理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集中储存于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内,并在储存场所配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相关实验室须按要求填写使用台账,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时间。相关责任人须定期进行检查核对、盘点库存,做到物账相符。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须严格按照试剂特性、储存要求等,进行科学分类、规范储存。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严格按照试剂特性、配伍禁忌、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规范操作、规范处置,严禁随意丢弃,乱倒乱放。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严禁各二级单位、实验室或个人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在互联网上违规发布易制毒化学品买卖、储存、使用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方法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东农实字〔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