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的源头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在全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项目以及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制定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负责对二级单位的实验室,结合规划建设提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要求,统筹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二级单位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人事处、团委(创新创业中心)等单位对其归口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如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课程、科研训练项目、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实验项目、教师的科研项目、博士后的合作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中,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和实验室建设、改造的前置依据。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涉及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备案、检查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直接责任人,须根据学校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全面准确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材料,执行评估意见,落实实验室运行和实验项目执行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有资质的管理及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涉辐、生物、危化品等)配备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或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博士后合作研究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实验室管理处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项目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用房审批和实验室建设。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凡涉及剧毒、一类易制毒、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实验动物,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重大危险源的,须由所在单位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