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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东农校发〔202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准入管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我校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运行和维护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系统,根据“统一标准、集中建库、分类教育、分散考试”的要求,对各二级单位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准入要求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如果二级单位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除须通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作业。

第七条 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加热仪器设备安全等),必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留档备案。

第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必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章 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危化品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 教育方式为分散自主学习,集中教育培训讲座,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在线学习等。

第五章 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相应人员学习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后,登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系统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系统生成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获得校级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相应人员需接受相关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该单位安全准入考试后,获得该二级单位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进入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后方可获得该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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