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在全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第二条所指“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各学院、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进入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师生员工,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获准进入的实验室使用人员(含校外来访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实验室内涉及实验活动的师生员工、实验场所、设备设施、实验材料等的安全管理,包括管理体制机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师生员工的培训与考核、实验场所安全与卫生条件完善、设备设施安全操作、实验材料的合规购买与存储使用、实验废物的处理、实验活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及管控、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事故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学校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定期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定期与其所辖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三)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考评,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安全上级重要文件、领导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负责实验室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应急处置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落实情况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参考指标;负责组织或协助处理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保卫处作为全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的监督、检查;负责联络上级公安部门并组织部署相关工作;负责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落实教学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
(五)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团委(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落实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六)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建设列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
(七)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二级单位合理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使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工作体系;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
(八)财务处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工作常规经费和专项经费。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及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职责: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小组”),落实上级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学科或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动态台账。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督促实验室制定相关安全防控措施,做好项目实施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严禁无备案开展实验活动。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实验室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教育与警示等,以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八)在本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主管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2.执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并报告安全工作小组。
3.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4.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做到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落实上级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大型科研实验和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管控,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危险源动态台账。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六)落实实验室使用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为实验室使用人员提供安全的实验环境与个人防护用具。
(八)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教育与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指定本实验室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制止违规行为。
2.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
3.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4.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
5.协助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6.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或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他活动的实验室使用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
(二)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培训,如实确认受训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并由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开展实验。
(三)如发现实验室存在紧急或严重安全隐患,或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或严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督促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师生员工须通过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获得实验室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三)各二级单位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实验室对拟开展的实验项目中涉及的危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在实验实施过程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辐射设备、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实验废物等方面的专项安全管理细则。
(二)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细则,做好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辐射设备、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实验废物等专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做好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单位须通过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开展全校范围的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周开展安全自查。检查内容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严格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相关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学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而避免重大损失、管理创新并有推广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校、院两级治理体系,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等挂钩,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问责、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东农实字〔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