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气体钢瓶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验室所涉及的所有气体钢瓶(简称:气瓶)教学和科研活动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气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监督整改安全隐患以避免各种危险发生。各学院(实验室)是实验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保管和使用,相关人员须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各学院(实验室)须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实验室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章 申购和检验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从有合格供货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实验气体(气瓶),严禁从无合格资质的企业购买气体(气瓶)。对于租用的气体(气瓶),由学院(实验室)与供货企业签定“气体气瓶合格”租赁供货合同,规定清楚企业应当负有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 盛装液化石油气瓶,按GB8334的规定除YSP-50型钢瓶为3年检验1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3次检验周期为4年,任何型号钢瓶使用期限均不超过15年;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须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严禁使用,须做报废处理。
(五)没经检验的气瓶不能私自充装使用。
第七条 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二)查看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
(三)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查看气瓶生产日期,一般气瓶使用20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12年;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内。
(四)检查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包括:气瓶阀门、安全液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五)检查气瓶保护附件是否齐全,包括:固定式瓶帽、保护罩、颈圈等。
(六)检查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合格的气瓶严禁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存放和使用
第八条 气瓶存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瓶必须做好标识和固定工作,空瓶与实瓶、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气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中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2.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3.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必须画出气体管路布置图,并对气路进行标识。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5.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m。
6.实验室不得过量存放气瓶,尽量减少或不存放备用气瓶。
7.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和使用气瓶。
8.暂时不使用的气瓶,请气体供应商保管、处置。
第九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瓶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新连接管路必须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防止气体外泄。
2.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瓶口方向,站在侧面。打开气阀的顺序为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关闭气阀的顺序为先关闭总阀,用尽管路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开、关减压器和总阀时,动作必须缓慢。
3.操作氧气瓶、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4.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5.气瓶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严禁使用瓶体信息不合格的气瓶;气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 搬运和充装
第十条 气瓶的搬运和充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且不准与其他化学物品混装混运。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用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总阀移动。
3.对于气瓶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严禁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