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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负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各学院(实验室)是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主体,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压力容器,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第二章  采购与安装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室)所购置的压力容器,其厂家必须有合法资质,其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压力容器,也不得对原有压力容器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指定具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和操作,须明确每一位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检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操作资质。

第七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应由厂家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厂家无法安装调试的,应由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压力容器安装须在施工前告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室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将技术资料移交实验室存档。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 压力容器安装后,须经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书后,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30 日内,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各学院(实验室)须根据设备运行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期间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书。

第十 压力容器在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后均需及时更新其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操作人员须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排除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压力容器要及时去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检验

第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随时接受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对在用压力容器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详细记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新购置的投入使用后首次检验周期为3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档案中。

第十九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  停用与报废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大修、改造、移装、停用前,实验室须到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批后方可实施。重新投入使用前,须到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年限,须立即停用,并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相关备案更新,然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七章  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压力容器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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