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学院(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保障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5号)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按照“申请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五双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规范管理,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学院(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需求统计、采购、发放、备案工作,按国家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并联合保卫部门开展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的申报协调工作;开展剧毒化学品治安巡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为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须建立由主要领导到实验人员综合立体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购买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开展科研实验,各科研团队实验人员应优化实验方法,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替代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 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无其他替代化学品、必须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由使用教师提交采购申请,详细说明购买品名、用量、用途等情况,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学校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公安机关在指定供应商购买。各学院(实验室)须严格把控采购品种、数量,严禁超量购买、超量存放。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及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不准私自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严禁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赠送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要求存放在具有双锁的防盗保险柜内,必须在监控镜头下24小时监控,并与保卫处监控联网。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双锁保管、双人领用运输、双人使用、双本账。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当日领用、当日退库,建立健全领退、使用消耗台账。对当日领用剩余的剧毒化学品,须及时全部退回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该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如有变动,要做好人员业务详细交接,并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师生使用剧毒化学品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技能。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在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须有指导教师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使用人员必须按规范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内容、使用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危险废弃物(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等)的处置等。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每月应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领用、实际消耗情况、实验记录等进行一次自查,实验室管理处联合保卫处定期对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安全处置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等),实验结束后须按照环保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规范处置,严禁擅自倾倒、丢弃、处置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如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泄露情况,须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警。
第二十条 师生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时,所在学院(实验室)须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私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严格履行追责程序,上报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