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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试行)

(东农校发〔202233号)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学院(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置的统计、审批、备案及存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联合保卫部门开展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日常安全检查;

(二)保卫处负责针对各学院(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管理进行校内治安巡查,并负责与公安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对接等;

(三)各学院(实验室)为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建立由上到下、层层负责的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人员及有科研需要的教师,根据要求提出采购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登录“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并在公安部门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取定期采购制度,各学院(实验室)须严格审批教师采购需求,学院统一提交采购申请,学校统一购买,严禁各学院(实验室)独自购买。

第四章  使用与存放管理

第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相关实验室须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本》,购入后立即登记入账信息,领用时如实记录发放信息,情况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时间(备查)。相关责任人须定期进行检查核对、盘点库存,做到物账相符。

第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研究生领用时,具体管理负责人须与研究生导师认真核实领用信息。实验结束后,剩余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及时返还至专用储存柜内。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其他化学试剂混放,须严格按照试剂特性、存储要求等,进行科学分类、规范储存,须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柜存放。不得超购超贮,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不应超过 50 公升或 50 千克。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严格按照试剂特性、配伍禁忌、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规范操作、规范处置,严禁随意丢弃,乱倒乱放。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严禁师生个人私自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私自带出实验室或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买卖、储存、使用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报警。

第二十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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