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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东农校发〔202150号)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所有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根据病原微生物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见原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见原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第三条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BSL-1)、二级(BSL-2)、三级(BSL-3)、四级(BSL-4)四个级别。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有科研人员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科学研究的学院、中心等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严禁从事高致病性人畜共患病病原(含可疑样本的检测)以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研究的高致病性动物疫病病原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生物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项目负责人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须指定专人定期开展涉及生物安全防护、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等自检自查工作。

第六条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验室和课题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从事的所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根据所开展实验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规则、标准操作程序、安全手册、应急预案等,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做到应知应会。严禁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严格采取申报审批制度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科学研究活动,特别是口蹄疫、禽流感、非洲猪瘟、布氏杆菌等高致病性病原的科学研究必须获得国家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其他病原须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申请、报备、登记等相关工作,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进行无备案病原的检测、试验等。

第九条 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保持实验室环境、工作台面、仪器设备清洁、整齐。实验室内严禁从事与试验无关的活动(如饮食、吸烟等),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台账,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实验档案,存档备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从事其他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所有实验人员必须如实记录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规范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进出、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对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的保存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对于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室应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且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包括培养基、菌(毒)种保存液、血液、血清等以及用过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及实验器械等,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等无害化处理,使用生物安全黄色垃圾袋包装,贴上标签,分类暂储,不得随意丢弃,交由学校统一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动物病原微生物意外扩散等生物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学校根据事故情况报当地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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