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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东农校发〔201925号)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人员环保及减排责任意识,妥善处置实验室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保护实验室及校园的环境安全,减少“三废”排放,保障师生员工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教学、科研的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危险化学品残留物、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根据“分类桶装、专人管理,及时清运、专业处置”的原则,按照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有关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规章条例、分类原则、收储方式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监督与检查各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及临时收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等工作。

3.开展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活动。

4.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决策。

第六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负责与政府环保部门接洽落实,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人及时深入各学院回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存放,安全管理。

2.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对接,组织和办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相关工作。

3.与有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资质的专业公司签署合同,及时处置校内各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4.为各学院实验室配备废液桶(袋)以及有关标签、标识,加强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按学校统一规定和具体流程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废情况登记、统计、相对集中收集、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学院实验室内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管理工作。

2.从学院层面,监督、检查本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排、临时存放情况。

3.组织本学院师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课题组)负责本实验室内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明确具体人员(实验员、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2.各实验室要按学校的要求,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随时收集、临时存放和安全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危险废液桶内液体容量不得超过桶容积的4/5。

3.各实验室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准确填写《本科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记录本》《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记录本》,建立台账档案(废物产生的日期及时间、实验项目名称、废弃数量、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1.化学废液。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和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等)收集时按照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在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

2.废渣、废固。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渣、废固及危险化学品包装,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袋)中,贴好标签、做好相应记录。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方可处理。

3.实验后废弃锐器(针头、刀片等)应使用专用容器收集,统一处理。

4.实验用麻醉品的残渣或过期的麻醉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学校统一处理;盛装、研磨、搅拌麻醉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5.实验动物废弃物:

1)各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动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不得将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

2)产生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实验动物废弃物产生情况登记表》备案,存放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实验动物废弃物存放登记表》备案。

3)未经有害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器官,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柜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4)经有害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器官,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再放置专用冰柜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在学校后勤处取走处置之前,各学院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各学院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相对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相对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妥善管理,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3.放置实验动物废弃物的专用冰柜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交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签批报废后转交给后勤处进行集中处置;在集中处置之前,各学院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在转移交接时,后勤处依据实验室管理处签批的报废单,与学院的具体负责人核对数量和重量,学院做好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在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的实验室内进行;各实验室应根据废气的特性、产生量等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制定措施并做相应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如经水浴蒸馏等方法可回收再利用的,应回收再利用;如经过高压灭菌、常规稀释及酸碱中和等简单处理后证明安全无污染的,可作为一般废液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等危险废液严禁随意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须分类收集、安全存放,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贴好标签,做好相应记录。

1.在收集前,应尽量浓缩废液或利用蒸馏、过滤、吸附、萃取等方法进行危险物分离处理,去除安全部分后收集存放。

2.不同危险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别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危害。

3.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第十六条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试剂;需定期回收,等待学校统一处理,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第十七条 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减排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各实验室要加强环保意识,力争做到减排节能降费管理。我校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减排管理系统,形成每月、每季度、每年度排废量台账,建立准确、清晰的排放数据系统。减排数据作为考核学院及各个实验室减排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减排年度数据对比,本科实验室排废量应维持在相对稳定水平,如超出上年度排废量的5%以上,则在实验员、实验室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中予以减分,在年终津贴分配上予以酌情减扣,并在在减排工作总结中予以批评教育。针对减少排放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其处置费用2019-2020年度中,学校及各科研实验室(课题组)各负担50%,从2021年起,全部由各科研实验室(课题组)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处置费用,各实验室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及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等弃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予以追责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  学校将对通过实验手段主动降低危险废弃物排放量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对恶意增加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的实验室给予处罚及批评教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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