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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1743号)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二条 剧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须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须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使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具备科学、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所有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管理

第五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教师或科研人员应提交购买申请,经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至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七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须到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①爆炸物品;②一级氧化剂;③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④一级自燃品;⑤一级遇水燃烧物品;⑥一级易燃液体;⑦一级易燃固体;⑧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⑨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三章  运输与装卸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九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十一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二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四章  存贮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核对,及时办理交接、做好记录、入库贮存。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做好核对记录,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因实验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实验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地点、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的专用库房和贮存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保管,并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须由两名保管人员管理,做到“双人双锁”管理。保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及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做到责任到人,严禁师生私自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经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人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数量,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须定期对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时,须由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监督,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及倾倒,更不准私自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须立即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库房贮存,做好入库记录。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详见《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12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清查,确保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帐物相符。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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