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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东农资字〔202215号)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110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9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为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校内各部门将所管理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和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建立校、院、机组“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部署、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院负责对各机组的统筹管理,包括: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规划、机组的组建、人员的管理等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机组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维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制作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凡属学校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如不适宜共享或不具备共享条件,由机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未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备案表》(附件1),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原则上除教学工作外,各类用户均应有偿使用。

第十条 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机组制定,经仪器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通过(非教学部门的共享仪器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部门处、部务会议研究或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执行,机组及所在学院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分为校内价格和校外价格。校内价格参考成本包括:实验材料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校外价格在校内价格基础上参考成本还应包括:实验用水用电消耗费用、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等;

(三)仪器所在部门或科研团队人员使用仪器时,可在校内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优惠幅度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确定(非教学部门的共享仪器优惠幅度由仪器所在部门处、部务会议研究或领导班子审议确定),但不得低于校内价格的50%

第十一条 收费明细及发票的开具

(一)用户可凭账户密码登录平台网站,下载测试收费明细;

(二)校外测试用户由学校提供测试发票,发票开具方式以财务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账户”,加入共享平台的所有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均划入该账户。机组人员可通过共享平台实时查询设备运行收费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定期组织收入的分配和结算。

第十三条 共享服务收入的分配及用途

(一)共享服务收费总额的30%上缴学校,其中15%用于充实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10%用于充实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5%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管理,用于共享平台体系建设、物联网管理系统升级维护等开支;

(二)共享服务收费总额的70%划拨给仪器所在部门,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维修维护(单项实际发生费用在2万元及2万元以下)、升级改造、耗材购置、从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津贴和研究生助管工资以及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及收入分配办法

(一)临时用工人员津贴分配办法:临时用工人员(本办法中临时用工人员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学校合同聘用制职工以外的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仪器管理人员)津贴发放总额参照同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为十一级(首年参加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为十二级)的助理实验师对应的校内津贴标准。津贴包括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仪器操作人员基础津贴以1000机时/年工作量为计算基准,达到此工作量足额发放,未达到按占比发放;绩效津贴按个人年度测试收入与仪器所在单位全部临时用工仪器操作人员年度测试收入总额的比值与仪器所在单位全部临时用工仪器操作人员年度绩效津贴总额乘积计算发放;非仪器操作人员(如分析测试共享接样室工作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等)工作考核合格,基础津贴足额发放,绩效津贴按仪器所在单位全部临时用工仪器操作人员年度绩效津贴平均值发放。

(二)返聘人员津贴分配办法:按照同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十一级的助理实验师对应的校内津贴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助管配备及工资标准:研究生助管是指仪器设备共享单位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雇佣在校硕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仪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标准上限为:每1000万共享设备可配备1人;工资定额发放,上限为1200/月。

发放细则由仪器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分析测试基金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简称“分析测试基金”)用于缓解部分教师测试费短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分析测试基金主要由学校拨款、共享收入、捐助捐赠三部分组成,年度结余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一)学校拨款:学校每年专项拨款不低于30万元,用于设立分析测试基金;

(二)共享收入:学校从上一年共享服务收入中提取15%,用于补充分析测试基金;

(三)捐助捐赠:校内教职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七条 分析测试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资助在账科研经费不足20万元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教师;

(二)利用率较低且测试成本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补贴。(仅限校内教师享有该部分测试补贴)。

第十八条 分析测试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分析测试基金每年五月份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申请之日在账科研经费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教师年度申请可获得5000/年分析测试基金,申请之日在账科研经费高于10万元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教师年度申请可获得3000/年分析测试基金。

(二)年开机时数少于300小时且测试成本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经仪器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可以从分析测试基金给予50%的测试补贴,该部分补贴金额在年度分析测试基金中的占比不超过30%

第五章  维修维护基金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加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简称“维修维护基金”)。

第二十条 维修维护基金主要由学校拨款、共享收入、捐助捐赠三部分组成。

(一)学校拨款: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学校每年专项拨款不低于20万元,用于设立维修维护基金;

(二)共享收入:学校上一年从共享服务收入中提取10%用于补充维修维护基金;

(三)捐助捐赠:校内教职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二十一条 维修维护基金主要用于纳入学校共享服务平台且实际发生金额为2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维修维护基金的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维修维护基金的部门需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该设备的共享程度、使用成效进行审核,资助比例为维修费用总额的50%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主持考核评价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学院在仪器购置方面适当倾斜,在仪器维修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学院或机组予以公开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申请使用分析测试基金或以他人名义申请使用分析测试基金者,一经发现,取消相关教师三年内分析测试基金的申请资格,追缴相关教师已使用的分析测试基金,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划拨给仪器所在部门的共享服务收入,其使用由各部门处级领导予以监管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东农资字〔2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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