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资字〔20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管理,规范对外出租行为,确保学校公用房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20〕7号)、《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农资字〔2022〕5号)和《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农校发〔2017〕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出租公用房范围是指出租时间不少于1年的产权属于学校或利用学校土地建设的房产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学校实际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产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原则上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不允许出租。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拟出租的公用房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用途为满足师生学习、生活需求的,可以提出出租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分类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设备出租,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单次出租,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出租,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构筑物单次出租,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用房出租的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公用房出租制度,建立工作程序;
(二)受理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拟出租事项,审核相关报批报备材料;
(三)负责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公用房出租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组织履行公用房公开招租程序,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备;
(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用房出租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的出租执行规范,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执行。
第七条 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对出租房屋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日常事务处理;
(二)负责按时向承租方催缴租金并配合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合同终止及时收回房产;
(三)负责出租公用房的安全监督、日常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协助承租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监督承租方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取租金,开具收据或发票,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提供缴款凭证和非税收入缴款单等相关凭证;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租金对账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水表、电表、燃气表等计量设备的安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取水、电、燃气等承租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二)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处理承租方使用违禁电器以及偷水、偷电、偷暖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十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安全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二级管理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章 出租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公用房出租由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按实际需要制定出租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申请公用房出租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出租事项的申请报告;
2.拟出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关于出租事项的决策相关材料;
4.拟出租房产清单;
5.拟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6.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出租事项纪要;
7.其他材料。
(三)为了保证出租房产能及时投入使用,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提交出租申请应预留审批和招租工作办理时间;
(四)公用房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省教育厅审批。超出以上标准的,应当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不得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经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招标采购开展评估服务,出具评估报告,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出租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批准的招租方式,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履行公开招租程序;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协议;
(三)承租方缴纳租金后,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将出租房产按期交付承租方使用,并与承租方一同对房产进行检查、确认,通过录像照相等形式采集原始信息。
第十四条 租期内管理
(一)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出租房产的租期内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情况通报学校相关监管部门;
(三)各部门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房产收回
(一)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租赁合同终止后,不再出租的,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承租方迁出,收回出租房产,并督促承租方清缴相关费用,检查出租房产及相关设施是否完好,同时将房产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全额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承租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学校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证照齐全,自觉接受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及使用用途必须与学校批准的招租方案以及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加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业态及使用用途;
(二)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改变出租国有资产的使用性质;
(三)必须按照国家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相应执法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做到资质合法、证照齐全;
(四)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承租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承租房产私自进行改建、扩建、拆分、隔断、装修、私接门斗、上下水改造、电力改造、加装超范围的广告牌匾等行为,如发现学校有权责令恢复原样,并进行处罚;
(五)认真遵守消防法等消防管理规定,按照消防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疏通消防通道,定期开展人员消防培训。禁止使用超过规定荷载的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电线和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六)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
(七)保持承租场所及周边的公共卫生,爱护环境,对因经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送至指定位置;
(八)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到期后应及时交还房产。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个人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公用房,或者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租金收入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其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处分。
(一)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备案程序的;
(三)未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造成学校资产收益损失的;
(四)对出租房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公用房作为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如果有违约或者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学校有权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处理措施,有权依据合同和法律追究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有权依法依约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场地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东农资字〔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