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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东农资字〔202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加强廉政建设,节约经费开支,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9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规程(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192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的通知》(黑财资〔20219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部门自筹资金购买或有关单位赠送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授权使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账目管理、标识喷涂、调配与处置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预算及经费管理工作;经学校允许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车辆购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及上级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校各类公务车辆的更新与购置,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公务车辆的统一购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

第七条 除学校允许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东北农业大学,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无论资金来源和添置渠道,均属学校国有资产,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需要处置时,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执行。由配置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及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因校内单位业务变更等原因造成闲置的车辆,可在校内单位间进行调剂。调剂前,原车辆使用单位应负责办理完毕车辆移交之前的保险、检测鉴定、违章处理等事项,将车辆及相关手续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有车辆使用需求的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用车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符合报废条件需要购置更新的,由原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填写《省级单位车辆报废检测申请表》,报哈尔滨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技术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报废条件并出具检测报告,原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将原车辆相关手续及检测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原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将拟报废车辆送至主管部门指定报废处,车辆报废完成后,将车辆报废手续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进行销账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经费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由财务处负责预算管理及审批。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燃料、维修、保险和其他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向财务处申报预算。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费用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集中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投保单位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定点平台实时发布的车辆保险服务单位为准)、定点维修(定点维修保养单位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实时发布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构为准)和定点加油(定点加油单位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车辆加油服务机构为准),在定点加油机构无法满足使用时,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按照就近原则选择相对固定的加油站。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配置用途使用车辆,对车辆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并妥善保存。车辆使用登记信息应注明:用车单位、用车事由、出车时间、收车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在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前,应履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审批程序,经公务用车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具体事项和资金信息要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应加强车辆及牌照、证件的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

第二十三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应按时为车辆办理保险及年检手续,要求司机及用车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东农资字〔2019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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