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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东农资字〔20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9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备案、实施处置、账目调整等事项。

财务处负责申报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账目调整、处置收入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拟处置资产申报,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合规。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城市规划改造或学校建设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其中,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第九条 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向市县级有关单位调拨资产,涉及省级统一采购资产向市县配发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请。填写《东北农业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及《拟处置资产明细表》(附件2),并附该项处置方式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形成上会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以有偿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四)各部门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保证形态完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五)学校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处置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报损单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由财务处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报损单笔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依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进行产权变更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章 无偿转让

第十二条 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对外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和对外捐赠等。

第十三条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拟无偿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转让对象、无偿转让原因、调拨及捐赠资产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

(二)拟无偿转让资产的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的复印件。

(三)机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而无偿转让资产的,需提交政府或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四)学校统一采购资产需要向下级单位转移的,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等的相关资料。

(五)学校决定无偿转让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资产后,应当取得由接收单位出具的资产接收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调拨国有资产,填写《东北农业大学资产调拨单》(附件3)进行办理。

第五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国有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拟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拟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等;

(二)拟转让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

(三)学校决定有偿转让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置换是指学校与其它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置换双方资产情况、权属情况、置换原因等;

(二)拟置换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

(三)学校决定置换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

(四)对方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用于置换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材料;

(五)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申请报废。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使用最低年限,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使用最低年限表》(附件4)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东北农业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及《拟处置资产明细表》(附件2)。

(二)拟报废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照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3.因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除房屋及构筑物、汽车、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由各部门组织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申请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统一处置。确需拆除有用零部件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损失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报损前,责任单位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责任人追索。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对报损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报损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非正常损失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责任认定等情况;

(二)拟报损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

(三)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有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材料;

(四)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需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相关法律文书;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预付款项等)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 报损货币性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及责任认定等。

(二)报损货币性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撤销,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涉及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涉及撤销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注销登记手续及财产清算审计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并提交债务人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六)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章 处置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全额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计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实施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对部门分管资产工作领导和资产管理员问责: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处置资产的部门,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

          2.拟处置资产明细表

          3.东北农业大学资产调拨单

          4.东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使用最低年限表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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