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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东农资字〔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往来款等。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长期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符合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价值标准和使用年限的资产。依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0624-2018)(教高函〔20192号),固定资产分为6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

(四)长期投资:预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对外投资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资产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东北农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的购置、转让、置换等处置,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办企业的设立、废业及产权和股权的变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等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物资招标及工程招标,签订采购合同及参与验收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调拨、转让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国有资产账、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及时准确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报修的岗位职责;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从严控制,避免重复配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优先通过调剂、调拨方式配置资产,并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首先应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八条 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全额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处置,拍卖、转让、置换等;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所分管资产进行清查核算,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年度部门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作出完整、真实、准确的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由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各部门内部监督与学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

(五)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农资字〔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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