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资字〔20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部、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校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基本建设工程按《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执行。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采购工作监审领导小组和招投标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主管或使用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特殊事项;
(三)审定紧急和特殊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结果;
(四)其他需要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事宜。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
(二)组织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依据相关政策,调整和处理紧急和特殊采购项目;
(四)组织开展采购管理研究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审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招标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校党委常委会负责,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办公室、审计处、法律顾问等相关监督部门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监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检查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事宜。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审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监审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采购工作中信访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三)对采购相关人员进行法规、纪律教育;
(四)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设备、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招投标评标工作,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负责招标(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审核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落实。
(二)财务处: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支付采购项目资金等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建和维修类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计划的申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招标材料相关准备工作;负责学校后勤大宗物资及服务的采购工作。
(四)审计处:对采购计划货物(物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
(五)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项目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六)发展规划处:负责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确保项目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用户单位:负责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市场调研;负责招标(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商务资质、功能技术标准、服务和安全、履约期限、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的提出并最终确认。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是采购项目的承办或需求部门,其主要职责(涉及工程、维修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负责):
(一)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的市场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提交采购项目的申请及招标采购所需资料;
(三)负责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和材料参数等;
(四)负责采购文件相关技术条款的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解答;
(五)负责提供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招标控制价;
(六)负责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工作及履约情况反馈;
(八)负责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是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部门派出的行使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和权利的代表,必须按照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或说明,对评标专家提出的涉及采购需求的不清楚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委会的评标,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超出授权范围的言论,不得串通和压制评委会成员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评委会认同。采购人代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终止其资格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十七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详见黑龙江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如果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省财政部门等相关文件依据或者批件的,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 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按照“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的要求,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学校可直接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自行采购。(具体规定详见第七章)
第四章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的最低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每年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学校实时调整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二十五条 达到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按照省财政厅《省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费预算标准》(黑财预〔2018〕58号)执行,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要符合要求。
第五章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组织学校委托采购项目所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场调研、公开遴选、全程监督、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遴选、委托和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选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纪委办公室监督选取过程,选取方式包括随机抽取、延用选取和推荐选取。
第三十一条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需求不存在复杂技术或者特殊性质的委托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在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拟委托采购项目的业务范围内随机抽取。一般采用轮流使用的原则,即每次在当轮未使用过的代理机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延用选取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暂估价工程或材料采购项目等,可延用施工总承包遴选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推荐选取是指采购需求存在复杂技术或者特殊性质的委托采购项目,可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入围平台中推荐代理机构。推荐机构不止一个时,再在推荐范围内进行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 委托项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向代理机构索要采购资料,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委托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代理学校采购资格,清除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据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要求,学校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额度和采购物资类别划分五个层次,分别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校内采购和用户单位(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直接采购。
第三十七条 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一)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预算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差异较小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二)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对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采购项目,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总预算在4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直接采购。
(四)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价(项)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且批量货物(服务)预算金额在6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必须执行集中采购的产品除外,如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审批、审计处审核后,由用户直接进行采购或电子卖场采购。所采购设备按学校规定进行验收后,录入固定资产账,最后持审批表、验收单、发票(包括真伪查询)到财务处进行报销结算。用户单位所执的直接采购审批表等材料要建立专档进行保存,作为廉政检查的依据材料。严禁各单位、用户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招标采购行为。
(五)对突发性应急抢修项目,额度在5万元(含)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突发问题排除后由采购单位提供实际发生的数量和价格、质量佐证材料,由国资处、审计处进行相关结算确认工作。原则上突发性应急事项不得超过年初部门预算大修费总额的5%。
(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提请国资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单项预算价格小于6万元的服务类项目经国资处审批、审计处审核后自行采购;单项预算价格大于6万元(含)小于6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由国资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单项预算价格大于60万元(含)由国资处申报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对采购服务的标准及价格负责,接受廉政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用户单位在申请项目采购之前,应对拟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保证采购预算准确合理。
第三十九条 凡进行项目招标采购之前,必须经审计处进行关于物资设备采购预算价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审计处审定的预算价和控制价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 用户单位应在采购前提出物资设备采购申请,需要提交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手续,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物资采购审批表》,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和经费使用情况,并且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技术参数审核无误后,用户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填报相关材料(电子版)。其中涉及进口产品、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方式、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需要完成相关前置审批程序。
(一)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采购项目原则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提交采购申请前,由用户单位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论证过程需邀请校外的5位专家签字,其中包括一位法律顾问。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负责将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选择具有国际机电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程序。
(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采购项目为科研仪器设备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单项或批量总额2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部门集中形式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总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直接采购,采购合同由用户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签订,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账、结算手续。用户单位所执的采购合同等材料要建立专档进行保存,作为廉政检查的依据材料。
(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用户单位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国资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确属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根据当月全校总体物资设备采购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集中采购申请,根据省采购办的批复意见做好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于紧急、特殊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校内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合同签订和履约验货等相关事宜,国资处不受理其他人员采购计划申报工作。
第七章 工程招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审计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在已交付学校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水电气暖等维修改造工程以及校园绿化、校园场地、道路、管线、围墙等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十六条 需报市建委招标办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委托代理机构报市建委招标办审批备案,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监管。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如,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其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第四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工程超市、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3种方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或开展相关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小于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国资处上报省政府采购办申请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十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依据,学校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十一条 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建工程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需委托代理机构报市建委招标办审批备案,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一)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同时,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相关前期要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勘察、合计合同备案等),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监管。
第五十三条 申请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项目,应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的采购流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工程类(施工、材料及服务等)项目采购流程:
(一)用户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格编制工作。用户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也必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和提请招标。立项要符合《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东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
(二)用户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或维修方案意见,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完成各项报批手续、核实经费预算。
(三)工程项目经费预算落实后,归口管理部门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工程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招标科。同时提交项目图纸、技术参数及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以及对投标单位资质、工期及其他要求等所需的各项招标前置要件,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述前置要件进行审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招标科受理招标项目审批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招标工作结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招标科负责完成相关招标档案归档,并将有关招标材料移交给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章 流标及采购争议处置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招标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流标的,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指示意见,重新履行招标程序,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明确要求时要对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参数等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条款和招标程序不合理造成的流标,要修改招标文件并调整招标程序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作出书面答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要征求学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专家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十九条 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十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第九章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
第六十一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物资采购完成后,国资处按照要求提醒供应商和用户单位准备签订合同所需材料,由用户单位采购人签字确认;
(二)在成交通知书约定时间内,国资处通知成交人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签订合同;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依据招投标文件、采购审批表等,确认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六十二条 工程招标合同的签订:
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由工程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成交人签订。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成交施工方负责完成备案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合同签订需要履行会签程序,按后勤管理处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时,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六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需要向计划(预算)批准部门提出追加申请,获批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项目合同执行中,用户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延期供货。如发生此类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审领导小组对采购活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责令整改。招标采购工作监审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在提供实名、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举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采购项目相关当事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六十九条 用户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
第七十一条 所有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求投标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如发现围标串标行为,报上级监管部门。投标人如违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并列入学校投标单位黑名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照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项目采购额度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