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7〕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农业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外籍教师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校资产使用效益,解决引进人才、外籍教师临时性住房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学校预留的教职工公寓人才房装修后用作周转房。现结合《黑龙江省人才公寓建设及人才租房年度租金财政补贴办法》《东北农业大学优秀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周转房用于安置新引进人才、外籍教师临时周转使用,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周转房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包括 “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入选者(包括青年拔尖人才)。\
第五条 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
第六条 学校引进的其他类别人才,原则上不予提供周转房。但经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外籍教师的基础上仍有剩余房源,可为其提供周转房。
第三章 入住期限
第七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人事聘用合同确定的期限入住周转房,但在入住期间购置学校教职工公寓或领取学校住房补贴后,最长不超过9个月须退还周转房。
第八条 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可按照人事聘用合同确定的期限入住周转房。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其他类别人才,经特批后入住周转房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入住周转房起始日期从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周转房居住协议书》之日计算,入住人员可提前退还周转房。
第四章 入住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周转房采取无偿居住的方式,提供给符合入住条件且在哈市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和外籍教师。
第十二条 入住周转房人员只需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物业管理等费用(采暖费由学校统一缴纳)。
第十三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才公寓建设及人才租房年度租金财政补贴办法》的规定,免费入住公寓的,补贴用于公寓管理,不再补贴给入住人员。
第五章 入住程序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周转房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引进人才条件,提出分配意见,书面通知国资处并附人事聘任合同,国资处根据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公寓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提出分配意见,书面通知国资处并附人事聘用协议,国资处根据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与国资处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周转房居住协议书》,之后交接钥匙。
第十七条 国资处应于《东北农业大学周转房居住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入住人,入住人须在居住协议期满前一周内搬出周转房。
第十八条 退还周转房前需结清房屋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物业管理等费用,凭结算收据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搬出时国资处管理人员按照设施配备清单查验周转房,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配置价格赔偿。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东北农业大学周转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入住人必须遵照周转房居住协议书,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遵守周转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和周转房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安全用水、电、气及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由入住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内所有设施由入住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严重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内固有设施(屋内上下水管道、电路、燃气管道等)发生故障,可向物业部门报修。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仅限于居住,不得挪作他用、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居住。如有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居住协议,收回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 在入住期内自愿提前退还周转房的,按照“第十八条”退房程序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人事聘任材料不实或伪造的;出国(境)未按期返回的;提前解除聘任离开学校工作的;经管理部门认定其它应退房的。
第二十七条 入住期限到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还周转房而不退还的,学校参考届时市场价格加倍收取租金,逾期不交纳租金的,租金由计财处从居住人津贴等个人收益账户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