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4〕82号)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工作,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热费补贴范围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岗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学校按事业编制招聘,暂时未落编的在岗职工;
(三)学校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一直全额支付的合同聘用制在岗职工;
(四)原哈尔滨原种鸡场、原黑龙江农业干部管理学院招待所在编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
二、热费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元)=哈尔滨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平方米]×补贴系数。
(一)哈尔滨市现行热价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哈尔滨市热价调整时,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各类人员的规定住房使用面积,见下表: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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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工龄满25年科员、办事员 |
科员 办事员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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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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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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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称号 |
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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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硕士学位 |
学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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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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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中级工 |
初级工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153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8 |
注: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
三、热费补贴发放政策
(一)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当年学校所聘职务对应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既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其当年学校兑现工资的系列认定。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学校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当年9月30日前去世人员,不再发放热费补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不予补发。
(四)职务、职称认定均以学校正式文件为准,时间认定以学校出文时间为准。
(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学校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职工热费补贴涉及全体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人事处职责:每年9月20日前,人事处将享受热费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姓名、职称、职务、学历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每年10月10日前,依据相关规定,核算出每名职工的热费补贴金额,制作发放表格,报领导签批后,提交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职责: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领导签批的热费补贴金额,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中。
纪委(监察处)职责:全程监督监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范围、数额,并受理举报、投诉等事宜。
五、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黑龙江省大豆技术开发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纺织工业研究所根据各自经费来源渠道,参照本办法自行解决。
(三)本办法自2014年供热期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