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员工(含全职博士后)服务社会、产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国家、省、市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由财政拨款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外,以东北农业大学为主体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学会、民间组织等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技术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技术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委托)开发,以及参与政府(国有企业)购买服务类招投标项目等。
第三条 以东北农业大学为主体签订的技术合同,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签订或经费未转入学校的技术合同,一律不予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项目执行人)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授权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作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各项事务。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签订书面技术合同时,除政府(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或企业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使用科技部推荐的范本。技术合同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与受托方、目标任务、合同金额、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合同生效日期。技术合同范本根据合同性质在归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
第六条 签订技术合同必须经学校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学校所属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程序:
(一)受托方与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初步洽谈协商,拟定技术合同初稿,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
(二)技术合同初稿形成后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学院(直属单位)分管该项业务的领导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直属单位)公章;《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须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直属单位)公章。
(三)技术合同经学院(直属单位)审核同意,报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后,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中提交技术合同文本,提交申请时须注明申请用印事项及用印种类和次数(含骑缝章)等。
(四)审批流程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带审批后的正式技术合同办理用印事宜。
第八条 技术合同需原件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委托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和利益最大化。对学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学校财产作抵押的合同,以及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合同,学校拒绝签订。
第十条 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根据实际事项采取投标定价或协商定价。除检测服务、可行性论证、调查分析、招投标项目等任务形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外,自然科学类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应由学校内部独立完成,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转让合同义务。
(一)确需校外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协单位、负责人、外协服务内容和经费额度等相关内容,同时与外协单位签订新的委托合同。
(二)需要为委托方代办外包加工零部件及仪器设备的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代办外包内容。为委托方代办外包加工零部件及仪器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价格的30%。
(三)在校内设立子项目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子项目负责人、服务内容和经费额度等相关内容,同时由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另行签订子项目合同,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盖章后有效。自然科学类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低于50万元,不予设立子项目。
以上除招投标项目等有特殊要求外,合同中未明确外协服务、为委托方代办外包加工零部件及仪器设备、在校内设立子项目的,后期不予增设和外拨经费。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条款,除项目负责人调离、退休等事由外,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委托方和学校同意,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合同认定为同一项目。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的,学校将停止其经费使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章),并加盖东北农业大学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经费到账后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层负责:
(一)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签订审批、经费拨付、结题管理、档案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合同登记,对社会服务奖励、绩效提取及职称评聘等认定。
(二)学院(直属单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为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参加人员构成、项目可行性、委托方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赔偿等进行审查,以及对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进行监督管理。学院(直属单位)须在领导班子中明确本单位分管横向科研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非备案的负责人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批转的合同用印申请不予受理)。
(三)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严格履行技术合同条款,按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规性、研究成果的学术规范性负责;对设立的子项目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负责横向科研项目进度安排和结题验收工作;负责解决合同纠纷,如因自身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主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牵头与委托方协商结题验收形式,填报《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附件3),加盖委托方公章后,电子版、纸质版同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未征得委托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因延期结题导致违约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完成时间一个月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委托方许可项目推迟或终止的书面说明。对无故拖延或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学校暂停或终止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都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任务内容;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并办理结题手续;合同到期后60天内,因委托方原因未履行结题手续,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则视为认可结题。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默认归属受托方,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范畴,原则上应归属学校所有。根据承接合同方式的特殊性和成果呈现形式的不同,依照下列情况协商确定: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在签订技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受托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受托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约定;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成果归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合同中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牵头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合同,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管理。研发中心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产业技术研究院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带经费到账信息、《备案登记表》《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及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经费落账和技术合同备案事宜。税费由该项目组承担,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开具等额发票,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办理落账,由项目负责人到学校财务处网站经费到账查询栏查询,并打印经费到账信息,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经费到账信息及技术合同确认核准到账经费无误后,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划拨通知单,财务处依据通知单为项目负责人建立横向科研项目财务单独账户。签订补充协议追加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划入相应账户,不再单独设立新账户。在校内设立子项目的,经费由总项目账户按照子项目合同金额进行二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收取,学校按照6%的比例提取、学院(直属单位)按照2%的比例提取。学院(直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产学研合作、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入学校后,除技术合同中有约定外转协作费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逐级签批,根据经费使用范围进行核销并按照技术合同规定的预算额度控制使用。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可参考以下设置,即直接经费(主要为材料费、设备费、测试化验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出版费、外协费、为委托方代办外包加工零部件及仪器设备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经费(主要为税费、管理费、绩效、学科建设、学生培养费等)两部分组成。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留校经费的50%,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留校经费的60%。其中,绩效提取比例均不超过间接经费的80%。《备案登记表》中未预算绩效支出的,后期不予提取绩效。如委托方有特殊要求,各项比例预算额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报销时,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承担对子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的监督责任。具体审批程序:
(一)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分管业务领导负责审核签批;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领导负责审核签批;
(三)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领导、学校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签批。
(四)绩效提取,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认定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学校根据单个技术合同实际到账留校经费额度(不包括外转协作费、分给子项目的相应经费),将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以此作为学校、学院(直属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提取、职称评聘、绩效奖励核算时的认定条件和依据。在校内设立的子项目以实际获得的经费金额享受认定。总项目与子项目经费认定不重复确认和计算,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合格结题,且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后,方可申请提取绩效。以绩效的形式提取给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组成员任务分工及完成工作量,计算个人绩效提取金额,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提取申请表》(附件4),经项目组成员签字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绩效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预算金额。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可继续留在原经费账户用于科研、教学、学科建设及学生培养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开展产学研合作,将横向科研项目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年终社会服务奖励津贴。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技术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结题验收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二)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
(三)私自同外单位签订合同、签假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私自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修订)》(东农校发〔2023〕46号)同时废止。已经颁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登记表
2.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
3.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
4.东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提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