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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实习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东农校发〔2023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实习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包括向阳基地、阿城基地、南繁基地、校内基地,是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切实加强基地管理,合理调配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场所、设施是指学校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各类土地、棚室、房舍及农业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 实验实习与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基地管理实行“中心、学院两级管理”与“中心直管”相结合。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负责基地内场所、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各学院是具体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使用期间相关场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基地内场所、设施资源统一调配;

2.负责建立和健全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4.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5.负责入驻基地的各类实践教学、科研示范、推广转化项目的基础服务保障。

第五条 学院主要管理职责

1.执行学校和中心的管理制度;

2.负责统筹管理本学院使用的基地场所、设施等;

3.负责本学院师生在基地开展实验、实习、科研等工作,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负责所使用基地内资源的安全和环境管理;

5.负责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展示和社会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场所、设施分配管理

第六条 使用团队或教师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实习与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申请表”(附件1),提出下一年度使用需求。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整体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1010日前交到中心。

第七条 中心根据基地场所、设施具体情况,进行资源分配。与学院核实无误后,一个月内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实习与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协议”(附件2)。

第八条 协议签订后,使用团队或教师应在12月底前交纳场所、设施使用费。

第九条 使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协议到期后,中心对场所和设施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第四章 场所、设施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场所、设施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内容或发生荒、租、转、借等行为,如有上述情形,协议终止,中心有权收回已使用场所、设施,已交纳的地租、设施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功能、布局、地形地貌等,建筑结构及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更改(包括新建、拆除建筑物或私接水电线路等),如有发生,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场所、设施使用期间,各类试验操作规范与安全管理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师生应爱护公共设施、消防设备及各类农机具等,保证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使用团队或教师负责使用区域环境卫生,动物粪便、杂草、垃圾等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禁止堆放杂物(包括与试验示范无关的物品、秸秆等);动物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场所、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六条 场所、设施建设与维护包含房舍、道路、沟渠、围墙(栏)、给排水、供电等项目。

第十七条 因教学和科研需要,新建或维修项目,须按照学校、中心规划进行。

第十八条 基地日常维修项目,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维修。

第六章 场所、设施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为师生提供实验实习服务,为避免资源浪费,有食宿需求的师生须提前一天提交申请;入住师生应保持宿舍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如出现人为损坏情况,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基地为使用团队和教师提供农机作业有偿服务,如需农机作业等服务,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基地根据申请需求和顺序进行统一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南繁基地开展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

第二十二条 园艺实验站管理参照园艺园林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实验实习与示范中心提出方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习与示范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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