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撑学校“双一流”和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业科学研究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疫苗、育种材料、食品配方、农药配方、肥料配方、饲料配方、技术秘密等。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在内的专有权利。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协议确定。
学校接受政府、企业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合作,围绕实际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属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前置的表现形式,产出的优秀应用型职务科技成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在编行政人员、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许可”,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作价投资”,是指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条件,依法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二章 相关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社会服务、成果转化、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研究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协议法律事务咨询方面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培育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费的收支管理、收益分配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人事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制度及管理流程。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
纪委办公室负责依法依纪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党员干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承担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过程中的宣传推介、合作洽谈、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行政审批、备案登记、转化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及二级单位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校依法拥有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转移转化行为的自主权。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东北农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作为学校全资校办企业,代表学校全权处理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成果转移转化方式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转化效益为重点,筛选科技价值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对接紧密、成果完成团队有转化意愿的科技成果,建设可转化成果动态信息库。
成果信息库采取职能管理部门征集、学院推荐、成果完成人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成果完成团队需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遴选入库申报表》,包括:成果简介、适用领域、转化方式、意向价值等信息。学校资产公司对入库成果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推介、重点服务。
职能部门负责建设企业技术需求库,并及时向学科团队公开发布,按照“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引导相关学科团队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学校科技成果供给与企业产业技术需求的深度对接。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合作企业进行磋商,通过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投资协议等形式,与合作企业就科技成果的权属及交割,转让、许可或作价金额,技术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转化,或自行实施投资转化其所属职务科技成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合同金额(成果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职能管理部门初审,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金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00 万元)项目,由职能管理部门初审,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审定。
成果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明确是独占实施、排他实施或普通实施,成果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科技成果权的存续期间内。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形成企业股权进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管理所持股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使学校所持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审批前应通过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简介、许可年限及拟转化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主动披露存在关联交易的成果转移转化行为,并提供成果价值第三方评估报告。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许可的情形:
(一)完成人及团队成员;
(二)完成人的近亲属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三)完成人创办、参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完成人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先赋权后转化”原则,对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方式明晰、承接对象明确、成果完成人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科技成果,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赋权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赋权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有赋权意愿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专人代表团队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二)赋权公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对赋权申请进行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同意赋权的科技成果,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赋权协议,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完成赋权。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赋予所有权的科技成果,享有代表学校开展转化推广、协商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对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不需向学校支付使用费用,但向第三方许可或用于作价投资的,应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与其签订合同,并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未赋权的科技成果,不享有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应权力,不得自行决定成果的转化形式、转化价格、权属变更等内容,需由学校开展行业评估、市场评价、关联交易调查等事项评估后,才能实施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益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等。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和成果转化贡献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80%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10%上缴学校,10%分配给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为唯一或核心技术作价投资组建公司时,学校所持股份总额占公司全部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时应约定企业后续融资不得稀释学校股权比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享受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要求:
1.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示工作,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组织公示无效;
2.公示内容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
3.公示信息通过校园网通知公告栏等方式发布,保证学校员工能够便捷获取公示信息;
4.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将职务性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私自与协作方交易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行为;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四)已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和已毕业的学生,在离开学校后未经学校同意,将在学校期间从事和接触的科研成果、资料等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私自进行转让的行为;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管理的行为;
(六)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收益比例承担。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