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6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学校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全校上下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源头活力,支撑学校“双一流”和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构建组织保障体系,探索转化运营模式
1.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机构。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成果转化、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研究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决策。
2.发挥职能管理部门资源整合优势。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作为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科技成果示范引领、研发机构校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孵化等资源优势,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体制,持续拓展社会服务广度和深度,深入挖掘成果转移转化内生动力和市场潜能。
3.明晰学院成果转移转化主体责任。各学院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年终绩效考核体系;按照“一院一策”原则,建立符合学科特点,有利于高质量、应用性成果产出的导向激励机制。
4.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营管理模式。学校探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及技术合作服务为主营业务,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依托企业优势,代表学校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提供宣传推介、合作洽谈、需求征集、成果评价、法律咨询、合同撰写、交易监管、产学研合作等服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行使股权管理职责。
通过构建“领导机构统筹部署,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基层学院协同推进,资产公司规范运营”的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高效协同管理新模式,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市场化、网格化的一体多元管理新格局。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升赋权转化效能
5.建设待转化科技成果动态信息库。学校以转化效益为重点,通过职能管理部门征集、学院推荐、成果完成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科技价值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对接紧密、成果完成人(团队)转化意愿强烈的科技成果待转信息库。
6.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动态信息库。全面征集梳理符合学校学科特点的企业技术需求,通过校内“揭榜挂帅”的方式,实现自下而上的有组织科研,搭建学科团队与企业合作平台,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供给与企业产业技术需求的深度融合。
7.构建适用不同转化方式的成果定价机制。学校采用成本核算、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成果价值进行评估,作为成果转化定价的参考依据,最终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转化价格。
8.探索以促进成果转化为导向的赋权改革路径。完成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行使自主开展成果推介、协商谈判等权力;可以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学校和完成人共有。
探索成果所有权赋权试点,完成所有权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意愿自主创办公司实施转化,可申请受让学校成果权属份额,以知识产权成本价支付对价。成果完成人(团队)如终止自主实施转化行为,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改变成果转化实施主体时,应向学校交纳溢价部分收益,溢价收益以第三方评估价为依据,核减已交纳成本价为执行标准;完成所有权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意愿通过作价投资方式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可申请受让学校成果权属份额,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支付对价。
探索成果长期使用权阶段性赋权试点,完成使用权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意愿自主创办公司实施转化,按照公司初创期、成长期、运营期,分阶段赋予成果使用权,最长不超过10年。公司初创期未盈利阶段,可无偿使用科技成果,公司盈利后按相应比例补交成果转让、许可等使用费。
学校在推进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完成人实施等转化过程中,本着通过赋权方式促进成果转化的原则,可同步实施赋权与转化的审批、决策、公示等活动。
三、搭建协同攻关平台,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9.鼓励科研团队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学校支持科研团队以解决生产技术瓶颈问题为导向,以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合作。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可全额提取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全额提取用于投资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职称评聘体系在科研方面关于横向课题等级认定增加累计到账金额核定标准条款,即横向课题累计到账金额达到相应等级单项合同到账金额认定标准3倍,等同于符合该等级横向课题认定标准。
10.鼓励科研团队与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学校支持科研团队通过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方式,实现资源汇聚和优势互补。鼓励科研团队,依托校企共建创新平台,承担企业委托横向项目或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1.5倍认定课题等级。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校企共建产出署名学校的科技成果,统一纳入学校职称评聘工作业绩。
学校开展校企共建创新平台建设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学院相应奖励。
11.鼓励成立创新科技服务实体。学校支持学院或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硬件资源优势,通过与企业联合成立、自主创办、扩大已有检测服务中心规模等方式,设立涉农领域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检测中心,建立内部公益性服务与外部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化科技服务实体。
四、优化人事管理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潜能
12.坚持以成果转化成效作为业绩认定标准的价值导向。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奖励等人事政策。成果完成团队现金奖励收益分配后结余部分,视同争取的横向项目,以实际落账金额作为职称评聘时在科研方面的认定条件。
13.建立专业化的成果转移转化管理队伍。允许学校成立的技术转移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引进聘用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培养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采取优绩优酬的灵活薪酬制度。鼓励学校编制管理人员通过兼职方式参与,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学校依据国家及地方文件政策,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贡献度,充分调动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动性。
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培训,对技术转移公司聘任、学校编制专兼职等技术转移转化专职人员,进行备案管理。通过与黑龙江省技术交易中心等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合作的方式,开展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能培训,提升专业人才业务能力。
14.鼓励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提交学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到学校成立的技术转移公司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兼职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纳入学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体系。
五、坚持知识价值导向,健全收益分配政策
15.鼓励科技成果高价值转化,省内就地转化。学校在原有分配比例基础上,给予符合优质高价转化和省内就地转化的同一转化项目一定比例分配加成。
优质高价转化:到账金额超过100万元,给予完成人(团队)分配比例增加2%;到账金额超过300万元,比例增加4%;到账金额超过1000万元,比例增加6%。成果完成人(团队)收益分配加成部分在职能部门收益分配部分核减。
省内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且到账金额超过100万元,给予完成人(团队)分配比例增加2%。成果完成人(团队)收益分配加成部分在学校收益分配部分核减。
上述分配比例加成,均按照实际到账金额作为分配依据,待累计到账金额达到相应标准时启动。此条款适用于本办法发布后到账的转化收益分配。
16.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范畴。学校利用收益部分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重点支持以成果产业化为目标,聚焦国家、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解决核心技术瓶颈问题、企业技术需求等关键领域科技成果攻关项目。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收益部分,由成果完成人依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主持制定奖励(权益)分配方案,可自主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取奖励或报酬,未提取结余部分,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职能管理部门收益部分,统筹用于机构日常运行、成果推介、项目路演、成果评价、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转移公司服务费、成果转化贡献人员绩效奖励等项目支出。其中,成果转化贡献人员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承担外联、推介、磋商、审批等核心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奖励人员、金额、贡献度等信息应在学校网站公示15日,无异议后发放,绩效奖励总额度不高于该项成果转移转化对应部门所得收益的50%。
六、完善尽职免责制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17.解除科技人员“不敢转”的后顾之忧。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团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18.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单列管理。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由学校自行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19.探索领导干部兼职奖励路径。允许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有意愿的兼职管理人员,经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执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依据《东北农业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创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核增所在部门绩效津贴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