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以东北农业大学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从各级财政渠道获得的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中央其他部委、黑龙江省各厅局、哈尔滨市各局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资金需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强化预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突出绩效”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尽其责,协同合作,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项目资金从立项、使用、决算全过程财务管理,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性、政策合规性、业务真实性和目标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委托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科研经费结算手续;
(二)各学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是本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把经费审核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合同签订、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环节;
(四)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核定科研人员薪酬待遇及科研助理招聘;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有关仪器设备,以及科研项目固定资产的采购及登记管理;
(七)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应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预算制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包干制项目资金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自然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社会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要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十条 按照上级立项管理部门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科学基金(A、B、C)等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杰青、优青等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和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定的相关项目;各类人才类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特殊项目,以及立项项目管理部门有“包干制”要求的,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立项管理部门对项目间接经费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人文社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人文社科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统筹安排间接经费使用,合理制定学校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学校科研成本消耗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为3:7;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学校科研成本消耗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为2:8;
(三)无间接经费的其他类项目根据合同规定实行动态管理,立项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学校科研成本消耗扣除比例为项目到校总经费的5%。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参研)单位的(任务书中明确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沟通,争取合理预算间接费或管理费。
学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立项管理部门有特殊约定遵照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学校为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学校为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学校为课题参与单位则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若出现此类情况,影响项目课题执行,对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学校将采取约谈、暂停后续项目课题申报等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应当按照项目课题下达的预算执行,依据学校规定履行科研项目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需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并报主责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立项管理部门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备案表》,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五)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负责人与学校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结合执行实际需求,原则上每年度最多可调整1次。
第十九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需按立项部门相应管理规定,每年定期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项目管理部门,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需按照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要求报送。报告内容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学院审核,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后,报上级立项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依托单位因故发生变更,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到学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督促原依托单位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课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学校将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立项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组织清查和结余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所有支出都应当与科研任务密切相关,符合预算确定的用途和范围。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审批手续必须完整规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拨付的,需项目负责人凭课题任务书、拨款指标文件等材料到财务处查询经费到账情况;非黑龙江省财政厅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可在财务处网站查询到账情况。项目负责人查询核实后根据项目类别联系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相关负责人办理资金落账手续。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支出要体现科研劳动价值。支付标准要合理确定,既要符合国家规定,又要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付出。支付程序要规范透明,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要严格区分劳务费与工资性收入,避免重复领取。学校积极推进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组均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及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由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设备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和参数论证,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科研需求。要加强采购过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八条 差旅会议费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出差任务要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会议举办要精简高效,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要按照国家规定及《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超标准部分不予核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其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试验装备、实验动植物、种子、苗木、食品、疫苗、饲料等科研副产品试验成果,项目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等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转化处置,所获收益应上缴学校财务,可用于项目组后续科研活动支出,学校不扣取任何管理费用(对于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上缴处置收入的情况除外)。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组在科研结余资金、横向课题、成果转化三种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中自主选择,并参照相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科研副产品等试验成果转化所涉及票据、合同等交由相关部门备案留存。
第三十条 项目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类别、研究进展及当年到账经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类型项目在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后,年度绩效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依据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经费在年末到账的项目,科研人员绩效在下一年度提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最后一笔绩效在项目结题后,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通过结题报告后提取,其他自然科学类项目绩效需在结题前全部提取完毕。不计提间接费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科研绩效支出,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项目组应按年度组织召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组成员科研实绩等对每位成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附项目任务书、项目管理部门已通过的年度报告等支撑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和完整,经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核签字,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批备案并加盖绩效备案章,财务处办理绩效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备;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五)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各款项行为的。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如已发放的,学校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资金支付事宜,按照学校国资和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的,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的,实行三级签批制,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主管领导共同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一次性支出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四级签批制,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主管领导、主管校领导共同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决算是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总结,必须真实完整准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决算报告,不得虚报瞒报。要确保决算数据与财务账目完全一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第二年1月1日起计算)可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组应该加快资金执行进度;2年后仍有结余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原渠道退回;未规定退回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使用;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及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遵照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同意正常调离的,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应遵循立项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允许调转的,由学校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不允许调转或立项管理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及经费须继续留在学校执行。若项目负责人不能承担主持工作的,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接替负责,继续实施项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技、财务、人事、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发挥日常监督管理作用,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和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责任,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财审部门开展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第三十八条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农科字〔202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备案表
2.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