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的伦理规范,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实验动物伦理风险防控,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等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校内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实验动物相关伦理问题的最高决策、评审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的科研项目涉及动物实验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获得校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隶属校科技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7-9名,秘书1名,委员一般由专业学科、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严谨治学态度、良好科学精神的高水平专家担任。校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分委会,各分委会结合各学院实际,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校伦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校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科研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校(院)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分委会)会议、年度会议,召集重大科研项目评审及临时会议,签发审查决议。
第六条 校(院)伦理委员会(分委会)委员由学校(学院)聘任,为非职务任职,学校(学院)将在经费等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校(院)伦理委员会(分委会)委员因违法违纪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讯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校(院)伦理委员会(分委会)委员因退休、工作单位变动、职位变化等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原单位提出调整人选,按原产生办法予以更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推进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二)制定和修订学校伦理宏观政策和文件,指导、监督、审查涉及实验动物伦理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三)定期组织开展涉及实验动物方面的伦理培训。
(四)审议校内重大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供审议结果,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五)处理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伦理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校(院)伦理委员会(分委会)委员均应自觉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透明和公正地开展工作。审查和监督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的有关实验在涉及动物研究、保种、饲养、生产、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伦理分委会负责监督相关实验室制定符合实验动物伦理要求的SOP(标准操作程序),并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技能培训,以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
第十二条 动物实验必须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鼓励寻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他方案。
第十三条 校(院)伦理委员会(分委会)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开展伦理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结果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向校(院)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实施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伦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委员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跟踪审查。跟踪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2人,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校伦理委员会,严重者应立即作出暂停动物实验和科研项目的决议。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项目的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科研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动物伦理分委会提交正式申请书,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概况,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以及既往伦理的审查情况等;
(二)动物实验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方案、具体步骤、是否使用基因修饰动物等;
(三)涉及的伦理问题与风险预判,包括科研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理动物的方式与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等;
(四)设计依据与参考标准,需满足国家和地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供相关研究的参考文献作为试验设计的依据与参考标准;
(五)生物样本、数据信息、实验动物等的来源说明材料等;
(六)遵守伦理规范和科研诚信要求的承诺书;
(七)校伦理委员会及学院分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审查原则
第十七条 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过程中,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涉及濒危动物要遵循动物保护原则来开展相关伦理审查。
第十八条 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一)公正性: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二)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三)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一)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二)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三)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对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四)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五)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六)实验动物保种、繁殖、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七)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
(八)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地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九)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十)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十一)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十二)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他动物实验;
(十三)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我校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知道、理解并承认动物的生命价值,充分考虑科研项目必要性及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在不可回避和没有其他方法可供选择情况下,方可选择适当的实验动物。科研项目涉及动物实验,应于使用动物前一个月将填写的《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表》一式三份及其相应申请材料电子文档提交所在学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分委会。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各级伦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视频方式的,应符合校伦理委员会对视频会议适用条件、会议规则等的有关制度要求。各级伦理委员会对审查的科研项目,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各级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审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应急程序。
(一)简易程序:申报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由学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分委会进行初审,如对学院分委会初审结果无异议,将初审结果上报/报备校伦理委员会,由校伦理委员会复审后留档备查,完成简易审查程序;若科研项目涉及跨学科研究内容,学院伦理委员会可推荐报请相关学院的伦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简易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反馈。
(二)一般程序:对于学院分委会初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科研项目,或科研项目涉及多学科交叉,由学院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校伦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确认,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应急程序:符合应急程序的科研项目由校伦理委员会审查,应急审查应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参会,并邀请相关领域顾问专家参会。校伦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符合应急程序的科研项目的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向科研人员提供实验动物伦理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的科研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科研项目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各级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科研项目需要修改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修改后的科研项目概况再报相应伦理委员会审查;科研项目未获得各级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对本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由上一级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伦理审查工作具有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动物实验项目的执行期限为自伦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至实验结束止,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向相应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审查申请,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对于需延续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决议一式三份,课题组一份,学院和学校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分委会秘书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涉及动物实验的,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