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科研管理 » 详细内容 返 回

东北农业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东农科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校学术声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事先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报告人、讲座人、主题内容等严格把关,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内容,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有损学校形象。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和安全预案保障措施,活动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并保证会议和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学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应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联系,要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学校的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讲座)、学术讨论会。

(二)由学校或二级单位主办、承办的国内外各类别学术会议。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内外各类别学术会议。

(四)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参加的学术讨论会。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它学术交流相关活动。

(六)涉及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邀请专家学者讲学: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学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讲学,包括受邀作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交流座谈和科研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学术会议包括:由学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挂靠学校的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在学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工作会议。

(二)重要性国内外学术会议: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和由国家级学会或其二级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参会校外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三)一般性国内外学术会议:由多家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参加的国际会议及我校主承办的行业性、区域性国内学术会议。参会校外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部门分别是科技处、教务处、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等。以学校名义主承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均需到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报科技处审核备案;教育教学领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国际学术活动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备案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意识形态领域和校园网宣传的还需报宣传部审核备案,所有学术活动均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的年度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指导。各二级单位、科研(教学)团队或科研(教学)人员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均需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批。各科研(教学)团队及个人举行的团队内部、科研课题组间的小型学术交流活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须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致;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人才培养要求;要紧密结合各二级单位的主要科研方向、学科领域和专业建设,注重交流最新发展动态及最新研究成果。

(二)学校支持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二级单位主承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校统筹安排年度计划。学校支持在学校主办的期刊刊发会议论文或出版会议专刊。

(三)各学院每年应组织不少于5次的面向本单位教师或学生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学校主承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等具体实施单位,应事前填写《东北农业大学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说明活动名称、主题、申办单位、地点、日程、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并提供活动具体方案、政府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及活动背景等材料。按时履行事前审核备案程序,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至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提前4个月报学校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五)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7日内,活动牵头二级单位应按时将学术活动综述、会务材料、新闻报道、活动图片、经费决算表等相关资料,提交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工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报告制度,由所在二级单位统筹安排,严格管理。

(二)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外出参加各级学术会议,必须是与自身研究方向相近,正规专业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等相关活动。严禁以赢利或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学术交流。

(三)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须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还须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教工,应在返校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会议情况简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交流会,传达所参加学术会议的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信息。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

第十四条 各项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以会养会”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五条 主承办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具体承办单位自行解决,学校不予资助。各主承办单位应在提交学术活动审批时,一并提供学术交流活动详细经费预算,并提供经费落实证明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因主承办单位经费困难,所举办的学术会议对学校有重大意义,且规模大、影响广,学校将给予相应资助。

(一)以学校名义不定期主办或承办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经学校审批后,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助。

(二)对于已经形成学校学术活动品牌,每年定期举办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经学校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给予定额稳定支持。

(三)以学校名义主承办的重要性国内外学术会议,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持、一般性国内外学术会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支持。

(四)校内外专家、学者学术报告(讲座)报酬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经审批后给予相应经费支持;以课题研究名义参加的,费用从与会者的课题经费中支付;以科研(教学)团队名义参加的,费用从科研(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中支付。以创新平台建设名义参加的,费用从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中支付。

(六)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被邀请外出讲学、作学术报告(讲座)的,其相关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七)凡与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的主题会议,其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一律从合作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

(八)其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预算额度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凡未事前申报或未获批准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校不予核销相应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版权所有: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