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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2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东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机关、教辅和直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聘任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职务发明专利权;

2.动植物品种权:包括审定、授权的植物、动物品种权;

3.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4.著作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课件、教材等;

5.专有技术和未公开的学校所属的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申报、审核、咨询、管理等工作。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交易等运营转化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确权

第五条 学校对校名、校标及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性标记、互联网域名以及其他相关标志等拥有专用权,均为学校无形资产。学校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东北农业大学”“东北农大”“东农”“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EAU”。互联网域名为www.neau.edu.cn

第六条 由学校及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的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利用学校资源或以学校名义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属知识产权范畴,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合作,接受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须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学生和其他科研人员)利用在校学习、进修、进站机会,与本校师生开展项目合作研究或技术开发,使用了学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特殊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人员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学校原所在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专利、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时,专利权人须为东北农业大学,不能是个人或校外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当在职务成果完成后,在学校管理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专利权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电子申请、发明人自行办理三种方式办理。学校师生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其他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须由共同申请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明确专利权人排名顺序。

第十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授权后须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登记备案,所授权的专利证书、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正本原件及电子扫描件由学校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只有办理归档的知识产权,在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时学校才予以认同。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承担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学校的校名、校标及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型标记、互联网域名等,学校对其拥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从事任何宣传、经营等活动。违者,学校将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将学校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对外转让、实施许可、合作经营,或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知识产权私自创办企业。违者,学校将作出纪律、行政处分(通报、警告、记过、赔偿损失、停发工资、解聘等),情节严重且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诉诸法律程序。

学校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个人行为,具有知情、调查、约谈、报告及处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知识产权或其他资源与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原则上不得在产品上冠以“东北农业大学XX学院研制”“东北农业大学XX中心研制”等字样。确需“冠名”的,须由双方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时限和有偿使用条件,合作期满后,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完成合作终止程序,停止“冠名”并办理合同终止交割。合作期满后,对方仍然继续使用“冠名”的,与之合作的相关单位承担延伸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临时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人员及博士后进站人员,不得窃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或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秘密。违者,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在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学校前,须将包括但不限于与其研究相关的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包括种子、基因和微生物菌株等)、计算机软件等交回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监督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不得以个人或校外单位名义利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以个人或校外单位名义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教师,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纪律行政处分或诉诸法律程序,其所申请的专利等在学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中不予承认。

第五章 知识产权维护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须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以保证其有效性,由于人为因素终止维护而造成失效的,在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中不予承认。明确要求放弃维护的成果完成人须提交说明材料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及排名,自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提交说明材料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批。以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为目的变更发明人及排名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所聘职称或岗位取消。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允许教职工以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为目的购买校外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所聘职称或岗位无效。成果完成人误以个人或个人创办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应当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无偿转回学校所有,在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导师遴选中以专利权人变更成功日期为准。

第六章 知识产权运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知识产权运营是指通过运用市场规则,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采用实施、融资、投资、交易、创业等方式为学校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入股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知识产权运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须与对方签署转让、许可和入股协议。知识产权价值确定可通过评估、协商、招标、拍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达成转化意向后至正式协议签署前,须对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交易价格、交易形式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知识产权技术作价入股投资的学校占股公司,应当明确学校占股比例和利益分配比例,并签署协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使用权:

1.由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

2.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

3.利用学校已有知识产权进行后续改进,并由学校师生员工参与或使用了学校资源完成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成果自主创办企业,应当明确学校与企业利益分配比例,确保学校知识产权收益,并签署协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同等条件下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

1.其科研方向、研究内容与其从事学校教学、科研方向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

2.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

3.对学校已有知识产权进行后续改进,由学校师生员工参与完成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对外转化经营所得收益分配比例如下: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研发完成人(团队),由成果首席完成人主持分配,并自主决定用于奖励人员和留作科研发展基金或创业费用的比例。净收益的10%作为成果转移转化成本补偿基金,由学校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成果推广、企业对接、成果宣传、项目路演、企业投资、成果信息库建设、成果转化咨询专家聘任和后续成果收益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等项目支出。学校作为成果持有人,净收益的10%归属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等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将给予转化净收益10%的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96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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