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强学校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学科建设发展、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接受国家和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科研平台布局的统筹谋划和组织申报;
(二)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评估,并配合主管部门完成考核、评估和验收相关工作;
(四)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学院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立项部门要求必须独立法人运行的按规定执行),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论证和申请;
(二)组织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科研平台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科研平台主任、副主任,遴选并推荐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科研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发展规划、设备购置、研究方向和团队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建设平台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
(三)负责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汇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展,保持平台良好有序运行;
(四)负责平台建设验收和年度建设成效考核工作,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应与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促进相关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世界一流学科与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发展需要,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支持立项培育建设校级科研平台,对培育建设期间取得明显成效的校级科研平台,学校统筹整合现有优势资源,推荐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平台。
第九条 科研平台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3年。已获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需及时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可研报告或初设报告,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标准给予配套建设资金。科研平台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下拨给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等资金,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本着节约效益最大化原则,尽最大可能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必须新建或改扩建的,应由依托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纳入学校大修和基本建设计划后,依托学院、科研平台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及装置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科研平台立项批复,由学校国资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采购以及基本建设需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学院推荐,学校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任职基本条件:
(一)能够潜心科学研究,恪守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学术诚信和团队精神;
(三)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执行力;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本校任职专家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需有中青年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负责为平台建设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设立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应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高的研究队伍。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主任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工作,其变更须经依托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管理岗和研究岗两类。管理岗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和仪器设备管理员;研究岗设平台方向首席(大PI)、团队带头人(小PI)和研究骨干。管理岗中的主任、副主任与研究岗中的平台方向首席、团队带头人可以兼任。
平台管理岗是为保障科研平台有效运行、提高管理效率,从不同工作需求角度设置,各岗位人员应主动承担任务、各司其责。科研平台可设副主任1~2名,秘书1名,仪器设备管理员1~2名。
研究岗是科研平台组织开展各项科研任务的一线岗位,可根据平台研究方向的发展需要,招聘国际PI、流动PI来实验室工作,受聘者应按照协议完成既定任务目标。
(一)平台方向首席的职责是围绕科研平台总体研究目标,组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培养青年学术骨干;组织承担国家、区域、国际合作重大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标志性科研成果;协助主任督促完成本方向下各团队目标任务及考核。各科研平台可根据平台研究方向设置平台方向首席数量。
(二)团队带头人职责是打造青年学术骨干,带领团队成员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国际合作重点科技项目;努力产出高水平重大科技成果;指导完成本团队聘期任务目标。各科研平台可根据方向目标设置创新团队数量。
(三)研究骨干是各创新团队的核心力量,其职责是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国际合作科技项目,按照本团队方向目标努力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各创新团队可按照本团队方向目标任务确定研究骨干数量。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研究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由依托学院和平台主任共同负责,并按学校人事有关管理规定和人才政策执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明确责权利。聘用期满,应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科研平台年度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各类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运行经费由科研平台主任负责管理,平台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由不同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建设,但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及研究人员相同或相近的,学校按照最高级别拨付年度运行费,不予以重复资助。
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实行分类按年度核拨,学校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平台建设整体情况,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统筹考虑、适时调整科研平台运行经费的拨付标准和比例,预算参照标准如下:
(一)国家实验室200万元/年。
(二)全国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00万元/年。
(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70万元/年。
(四)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观测实验站、区域试验站和科研基地30万元/年。
(五)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20万元/年。
(六)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高端智库15万元/年。
(七)省协同创新中心、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校内转基因试验基地10万元/年。
(八)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培育建设的省部共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黑土保护与修复长期定位观测试验站等30万元/年。
年度运行费主要用于:
(一)科研平台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根据科研平台研究方向设置的开放课题,其目的在于吸引校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扶持和培养校内科研骨干,加大开放力度,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费。主要包括举办或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资助以平台署名发表在重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平台仪器设备采购及日常运行维护费、必要的实验材料费、日常清洁卫生、办公管理费和平台提档升级可研报告编制费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与平台科研创新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该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科研人员和卫生环境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学校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率及其利用率作为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学风和学术诚信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科研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科研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保持良好运行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建成科研平台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托学院是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监管单位,平台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的考评主要包括建设验收、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等。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根据主管部门年度或周期评估检查有关文件规定接受评估考核,并按照要求准备考核、评估和验收相关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和验收。未通过批准立项部门验收的平台,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学校将不再拨付科研平台年度运行费。依托学院要组织科研平台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按年度对各科研平台进行考核,依托学院负责本学院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组织工作,按时将本学院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评估总体报告、各科研平台年度报告提交科技处备案。科技处组织专家依据科研平台年度报告和依托学院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评估总体报告对考核评估结果复审合议,给出考核结论。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管理岗(副主任、秘书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和研究岗(平台方向首席大PI、团队带头人小PI和研究骨干)等人员年度考评工作由依托学院和科研平台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或解约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凡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缓拨或减拨年度运行费。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将根据平台类型在资源配置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予表述的学校新增相关类型科研平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5〕2号)和原《东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年度考核内容指标及说明
2.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
3.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工程中心)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