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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东农科字〔202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规范和治理学术道德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与学术道德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和职务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教授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校相关领域专家中提名推荐;职务委员由科技、人事、教学、研究生、学工、纪检、学术理论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随职务岗位变更自行更替。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产生。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随职务岗位变化自然更替。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督办、检查、落实学术道德委员会所做决定,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以及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到届后可连任。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立足学校发展全局,责任心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教授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兼备,为人正直,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和丰富工作经验;

(四)关心学校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进入同一届学术道德委员会

(六)教授委员一般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校科研诚信、学风建设等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科研诚信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经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四)遵守回避原则,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再担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正式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审议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已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名额届中出现空缺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

(三)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有关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对各学院学术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七)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领导下,根据需要召开研讨会议,研究和推进相关工作;

(二)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术道德委员会换届和委员增补工作;

(四)负责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

(五)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负责监督。

(六)完成学术道德委员会交办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所有表决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论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学术道德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含)以上委员赞成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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