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科技管理运行体系,深化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学校自然科学及人文社科研究、科技服务等相关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咨询和评定。科技发展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与决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各教学及相关科研单位可设立基层科技发展委员会,或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代为行使相关职责,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由教授委员和职务委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3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职务委员包括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职务委员随职务变更自行更替。教授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校相关领域专家中提名推荐。
第五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
第六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分别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和副处长兼任。秘书处主要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督办、检查、落实科技发展委员会所做决定,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发展委员会可设立成果转化、科技安全等专门工作组(或专家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关职责,每个工作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可由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或授权委派相关专家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学校已经设立的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东北农业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等在科技发展委员会指导下行使相关职能。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到届后可连任。
第十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立足学校发展全局,责任心强,作风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教授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兼备,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科研工作经验;
(四)关心学校科技工作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进入同一届科技发展委员会;
(六)教授委员一般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和相应专门工作组会议;
(二)知悉与学校科技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在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事项;
(四)对科研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工作组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经由秘书处向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科技发展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四)遵守回避原则,科技发展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发展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科技发展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再担任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正式书面函件形式通知秘书处。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审议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已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累计3次无故缺席科技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名额届中出现空缺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准确把握国内外科学研究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重大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科学研究发展的实际,提出我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战略,推进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为提升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强化科学研究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有关制度及科学研究绩效评价、成果奖励等评选标准和办法;
(三)对学校推荐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团队、平台等进行推荐、遴选、审议和申报指导;
(四)负责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项目课题、跨学科科研团队、重要科学技术奖、科研创新领军拔尖人才、重点科研平台基地、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等遴选、立项、绩效评价等的论证、咨询及评议;
(五)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建议;
(六)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基层科技发展委员会主要任务为学院层面上述职责的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项。经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专门工作组组长提议,或3人(含)以上工作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专门工作组会议。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专门工作组会议可由专门工作组组长召集。会议均须有2/3(含)以上委员或工作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议事决策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不含)即为表决通过,但重要科研制度制定与修改、科研机构设置与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得到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论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科技发展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含)以上委员赞成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技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自本章程公布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