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防止科技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和落实,实行全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七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认定的发明成果和授权专利项目;
(二)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阶段性成果;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应用技术成果、国外已取得研究成果但需保密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以及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品种、技术;
(四)我国特有的农林牧渔业品种资源,主要包括粮、蔬菜、水果、绿肥、饲料、牧草等优良品种、地方品种以及各类作物的近缘野生植物种子、苗木、枝条、芽片、标本、食用菌菌种、生防天敌等,还有家畜和家禽改良品种、优良地方品种的种畜(禽)及其精液和种蛋、兽用生物药品菌(毒)种、诊断液、血清和其它传染病菌(毒)种及寄生虫虫种等;
(五)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技术及制造技术;
(六)需保密的病虫害、家畜(禽)疫病防治技术成果;
(七)科研年度计划、规划、品种资源目录等。
第八条 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科学技术保密的密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划分标准为:
(一)与国防有关,涉及国家安全和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科学技术、我国所特有的传统工艺和具有特殊优良性状的野生品种资源的实物及其资料,为绝密级;
(二)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的科学技术和我国特有、可创汇品种资源的实物及有关资料,为机密级;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和各种优良品种,自交系及杂交种的亲本,以及有特殊性状的地方品种的实物及其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九条 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十条 学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涉及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绝密级项目的技术保密内容,不得公开或在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机密级和秘密级项目的技术保密内容,可以在相应密级的出版物上发表;
(六)发现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和个人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国外进行技术转让、出售出版物或经济援助时,涉及保密技术和品种资源,需要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接待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必须按照接待计划进行,注意保守学校秘密。
(一)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领境外人员参观学校研究机构、实验室及研究设施;
(二)境外人员来校参观时,在涉密场所,禁止拍照、录像或复印资料;
(三)带领境外人员外出参观,要严格按照与接待单位商定的计划进行,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项目、设施,禁止拍照、摄像、测绘等,如发生此类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
第十七条 会见境外人员、陪同境外人员参观游览、进入外国使领馆或境外驻华机构以及出席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宴会或其他活动,均不得携带科学技术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与境外人员洽谈业务或进行交流、合作科研活动,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不得涉及属学校秘密的科技、教育发展战略等秘密内容。
第十九条 在国际学术交流中,确需向境外提供少量生物种质资源时,应得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保密部门申办出境许可证或证明。从境外获得资料或生物种质资源,要按国家规定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对境外来校的专家学者、留学生、实习生和进修生,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凡属国家未公开的秘密事项均不得向其扩散。因工作需要应向其传达的,按规定口径传达。外国专家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国家秘密和内部资料,由直接联系人或单位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接待境外人员非工作关系的拜访时,要事先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期间不得涉及学校科技等秘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移转化的,应当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要求报学校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部门做好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等事项。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东农科字〔200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会同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