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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东农科字〔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学校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项目劳务用工”是指学校所属各课题组因科研项目实施需要,利用科研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聘用的从事科研辅助性工作的劳务用工。

第三条 科研项目劳务用工形式分为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劳务用工实行“按需聘用、严格审批、合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人力成本和相关日常管理由聘用课题组及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章 聘用及管理

第五条 各课题组需要补充劳务用工时,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将拟聘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基本资料报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用。各课题组须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招用”的规定,不得无学院审批擅自私自用工。

第六条 各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辅助性劳务人员,须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品行良好,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无不良嗜好。所聘人员必须具有身份证、近期体检合格等相关证明,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纪录。

第七条 学校科研项目劳务用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合同(协议)需加盖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下、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的劳务用工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女性满5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60周岁及以上的劳务用工,由各课题组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并为其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各课题组须自用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协议(合同)签订及备案。劳务用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在所属学院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用工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用工协议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课题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为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可由课题组科研项目劳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所有科研项目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应制定本学院科研项目劳务用工管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加强科研项目劳务用工招聘、档案、合同签订、保险办理、出入校、防疫及人身安全的监管,监督各课题组做好课题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各课题组及所在学院有权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相关材料备查。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各课题组应当及时报所在学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直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各课题组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私自用工。因违反学校相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手续审批不完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纠纷及其一切后果,由各课题组自行负责承担,学校还将追究课题、学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的薪酬由课题组与被聘用劳务人员协商确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或按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课题组科研劳务费列支。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的薪酬由课题组经办人统一造册,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核后的科研劳务用工薪酬发放表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若因工负伤或受到意外伤害,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医治,所属课题组必须第一时间将意外伤害情况报所在学院及学校。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课题组或课题组为其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支付赔偿。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和费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劳务用工人员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各课题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各课题组应加强科研项目用工劳务费发放管理,如存在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等行为,将追究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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